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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一女子做10年69800传销,结果被抓判刑5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312  更新时间:2021/1/13 10:07:19  文章录入:admin

益阳一女子加入传销组织后,先后在南宁、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350余人。近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方某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宣判,被告人方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被告人方某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过方某(已判决)的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了21份连锁经营销售的份额,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方某的直接下线。

该组织的具体运作模式为: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规定加入者须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之后购买的份额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申购21份“产品”的成员可发展下线,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

通过层层复制,广泛发展人员购买虚拟的份额,以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建立起上下级网络体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从伞下人员所交费用中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越高获利越多。

该组织内部有一定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式,将人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并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晋升制度,参加者购买1-2份产品是业务员级别,参加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是业务组长级别,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可获得业务主任级别,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获得业务经理级别,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获得老总级别。

 

在组织内部,设立了以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为主体的管理层,在管理层任职的人员除自行发展下线外,还对参与“连锁经营”传销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其中:申购总管负责收取片区内高级经理(老总)伞下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项;能力总管负责对“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成员进行培训;自律总管负责对成员按照“经管二十条”进行管理。

被告人方某丽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随上线在广西南宁市进行传销活动,2012年6月以后,其所在团队先后分流到江苏省南京市、成都、重庆合川区等地。被告人方某丽在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期间,发展了其子李某2为直接下线;同时为帮方某丽在传销组织中尽快发展,方某将由其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的曹某(已判决)、刘某1(另案处理)安排到方某丽的下线位置。

方某丽对曹某、刘某1及线下人员按传销组织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获取了分红。被告人方丽某通过下线陆续发展刘某2、刘某谋、陈某、彭某、朱某华(已判决)等350名以上间接下线,形成至少十个以上层级。

按照“连锁经营”传销活动“五级三晋制”的经营管理模式,被告人方某丽于2011年底晋升为高级经理(又称“老总”),2012年下半年晋升为体总。2015年5月,被告人方某丽离开传销组织。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方某丽被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交代了其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参与传销组织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丽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层级在十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35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方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