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华尔街之路”特大传销案宣判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98 更新时间:2021/3/24 19:00:34 文章录入:yalun |
|
自“云数贸”传销组织创始人张健(真名宋密秋)落网后,其下线骨干人员开始“自立门户”,打着“云数贸”的旗号,进行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涉及33万余人的“华尔街之路”特大传销案进行了宣判。原“云数贸”传销骨干纷纷获刑。其中,付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50万元。 自2018年始,犯罪嫌疑人林有源(在逃)为骗取他人财物,指使盛征(已被判刑)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街国际集团)等公司,对外宣称将通过上述公司对接世界各国,购买世界范围内具有上市潜力公司的股份,并帮助该类公司在世界范围内上市,最终实现“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值增长、持股人成为富翁的目的,即所谓的“华尔街之路”项目。 林有源以“华尔街之路”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筹集资金为由,以“上市公司股权”“分红派息”为诱饵,以爱国、精准扶贫、成为富翁为幌子,诱骗他人通过购买华尔街国际集团股权获取加入资格、参与“华尔街之路”项目。 按照参与人员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按照层级由高到低组成了“林有源”、“股东局”、“股东一局”、“股东二局”、“优先股东”、“原始股东”,通过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分级分批地对已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发展新参与人员。 为提高参与者积极性,招募最初的项目参与人员,林有源免除了包括付某华、罗某平、付某秀、钟某荣等人成为原始股东需要交纳的费用,并以发展下线就可以获取返利、增加股份数为诱饵,诱骗已参与人员按照“对碰”、“直推”、“扶贫点位”的形式继续发展下线。 参与人员每发展新的参与人员,其股份就相应增长,分红派息相应增长,其在“华尔街之路”项目内的层级不断提升,直至成为“股东局”成员,享有优先分红、增加返利的权利。 上线发展下线时,收取的购买股权的资金由下线向其直接上线逐级转账,上交至林有源指定的银行卡内。 参与人员发展下线达到100人或满足其他条件时成为“股东一局”成员,此时公司为其成立“报单中心”,成立“报单中心”的人员直接将收取的资金转账到林有源指定的70余张银行卡内,且下线每出现一个“优先股东”、“扶贫点位”,可另外获取500元的返利。 2018年10月31日开始,付某华加入“华尔街之路”项目,属于“股东一局”成员,并发展了“民族大业”、“五行币”、“云迅通”等犯罪团伙骨干付某秀、罗某平、雷某莲、李某梅、熊某、沈某忠、周某根、钟某荣、梁某芳、涂某洋等人为下线。 经鉴定,“华尔街之路”共有发展会员331785人。付某华等10名被告人分别发展下线1161人到68人不等,收取传销资金从751万余元到3万余元。 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股权分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半到1年4个月不等的,并处50万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金。 为了提高骗局可信度,林有源安排他人建立了华尔街国际集团相关网站,在境外建立网站平台,参与人员可以通过在平台上查询到所谓的股权数量;林有源另安排他人定期给优先股成员奖励及分红,宣称是用持股人购买优先股和原始股的钱投资其他企业产生的利润。 2017年3月,被告人付某华因组织、领导“云数贸”传销下级“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盘口传销活动被芦溪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