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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互助还债类型传销案告破,头目被抓捕
作者:  文章来源:风清扬  点击数 253  更新时间:2021/6/1 11:48:18  文章录入:admin

风清扬反传销网获知,山西互助还债类型传销被告破

山西互助还债类型传销被告破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现住石楼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石楼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20日,经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现住山西省隰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石楼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20日,经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现住山西省隰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石楼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20日,经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现住山西省石楼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现住山西省石楼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现住山西永和县**乡**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段某某、某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晋商汇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由赵凌浩在山西太原市注册成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化名陈某乙,被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康某某在陈某甲的授意下在石楼县注册成立山西晋商汇民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依托“晋商汇民”网上平台,打着“众筹互助还款”的旗号,引诱参加者加入平台并收取入会费。截止案发,该平台涉案金额9025800元,涉及人数48层,共12238人。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9年11月份,经被告人苏某某、马某某介绍在晋商汇民平台注册账号,并开始介绍他人加入该平台,截止案发,被告人康某某在晋商汇民平台上等级为V9,处于第17层级,下线层级共15级,人数411人,通过收取下线人员“捐助”非法获利13200元。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康某某取得晋商汇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在石楼县设立晋商汇民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开业,地址位于石楼县环城路,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此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大众宣传晋商汇民,吸引他人加入。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康某某在陈某甲(化名陈某乙)授意下在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山西晋商汇民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康某某、监事刘某某),并听从陈某甲指示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等全部邮寄给邱雄英(化名某某乙),陈某甲等人之后一直以“山西晋商汇民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授权服务中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份,经被告人段某某、某某甲和康某某介绍在晋商汇民平台注册账号,并开始介绍他人加入该平台,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在晋商汇民平台上等级为V4,处于第19层级,下线层级共6级,人数75人,通过收取下线人员“捐助”非法获利3300元。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取得晋商汇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在隰县设立晋商汇民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于同年5月24日正式开业,地址位于隰县北门小区东西向巷内,被告人张某甲、段某某、某某甲三人在此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大众宣传晋商汇民,吸引他人加入。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份,经被告人某某甲和康某某介绍在晋商汇民平台注册账号,并开始介绍他人加入该平台。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开拓其下线安徽张兰琴在安徽的市场,在陈某甲的授意下,与被告人某某甲、段某某一起代表山西晋商汇民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前往安徽省黄山帮助其下线张兰琴在当地宣传晋商汇民,吸引他人加入。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晋商汇民平台上等级为V7,处于第20层级,下线层级共12级,人数199人,通过收取下线人员“捐助”非法获利39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在太原经张丽萍和陈某甲介绍注册加入晋商汇民平台,被告人苏某某为被告人马某某直接发展的下线,二人返回石楼后,开始面向社会宣传晋商汇民并发展下线。在晋商汇民石楼服务中心成立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协助康某某管理服务中心,对外宣传“晋商汇民”平台。截止案发,被告人马某某在晋商汇民平台上等级为V9,处于第15层级,发展下线17级,人数508人,通过收取下线人员“捐助”非法获利8400元。被告人苏某某在晋商汇民平台上等级为V9,处于第16层级,发展下线16级,人数417人,通过收取下线人员“捐助”非法获利39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某某甲经康某某介绍,注册加入晋商汇民。4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发展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其下线。4月18日,被告人某某甲发展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其下线。晋商汇民隰县服务中心成立后,被告人某某甲、段某某多次游走于隰县、石楼两地之间,协助康某某、张某甲面向石楼、隰县两地的社会大众宣传讲解晋商汇民、发展下线,并给新加入者在手机上注册开户。截止案发,被告人段某某在晋商汇民平台上等级为V9,处于第18层级,发展下线14级,人数362人,通过收取下线人员“捐助”非法获利22200元。被告人某某甲在晋商汇民平台上等级为V7,处于第19层级,发展下线13级,人数270人,通过收取下线人员“捐助”非法获利5400元。

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主动到石楼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主动到石楼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某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张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段某某、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康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3200元,被告人张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3300元,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3900元,被告人马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8400元,被告人某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5400元,被告人苏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3900元,被告人段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2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段某某、某某甲以众筹互助还款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600元获得入会资格,引诱他人参加并发展下线,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段某某、某某甲在以陈某甲为首组织的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康某某、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段某某、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生生

检察官助理:张伟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段某某、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有关涉案赃款赃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