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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泉山法院分析因传销引发的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55 更新时间:2022/1/1 12:42:21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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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对传销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地方公安、工商等政府部门也不间断地联合打击传销组织。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尽管如此,各地传销活动依然猖獗,有的甚至引发其他类型的犯罪。今年1-11月,我院共受理因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刑事案件1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69%。共判处罪犯41人,分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最长为10年。因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且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外地传销人员聚集。徐州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不仅交通发达,而且也是淮海经济区的商贸大都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徐州的居住和投资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善,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员来徐投资、经商、落户。于此同时,徐州也成为外地传销人员的聚集地之一。 (二)、被害人就业心情迫切。被害人大多是无业人员,就业心情迫切,为了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便轻信他人或被虚假招工信息所骗陷入传销组织的圈套,或加入传销组织或购买传销产品。当被害人拒绝时,遭受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抢劫或绑架。 (三)、法制宣传力度不到位。尽管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将传销规定为犯罪行为,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到位,致使有的人不知道传销是犯罪行为,公然进行传销活动。 (四)、对传销的打击不彻底。尽管我市组织了多次打击传销的专项治理活动,但是由于多以驱散为主,因而造成打击力度不够大,取缔不够彻底,致使专项活动后回潮现象严重。 二、传销案件的特点 (一)、以招工、介绍工作等名义为诱饵,引诱他人上当受骗。在我院审理的13件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基本上都是以介绍工作或招工为名,将被害人引诱到传销窝点,然后采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或购买其传销产品。有的还采用威胁、恐吓或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的财物或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钱财。 (二)、以劫取钱财为目的。犯罪行为人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购买传销产品,或者以抢劫、抢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或者以绑架的方式向被害人家属索要钱物,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劫取他人钱财,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犯罪行为人均为外地流动人员。在本院审理的13件该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共计41人,全部都是外地来徐从事传销人员,分别来自广西、贵州、四川、河南等十多个省份。 (四)、侵害对象主要以外地人员为主。犯罪行为人往往把与自己比较熟悉,对自己比较信任的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等作为欺骗的对象,以介绍工作为名引诱到他们受骗,或者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引诱外地打工人员上当,然后对他们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五)、共同犯罪比例较大。传销人员一般都建立有传销组织,而且组织严密、等级分明、成员较多。传销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往往是多人共同策划、共同参与,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 (六)、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传销人员大多来自外地,基本上都聚集在出租房屋较多的城乡结合部,因此城乡结合部也就成了该类犯罪案件的多发地。 三、对策和建议 (一)、严厉打击传销和因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传销活动不但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会引发其他犯罪活动或治安案件,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构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人民政府基层组织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传销活动综合治理机制。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查处传销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和打击传销行为。检察院和法院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因传销引发的各类犯罪案件要依法起诉和审判,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传销和因传销引发的各类犯罪活动。 (三)、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等房屋出租集中地的监管力度。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对房屋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禁止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或传销组织,不为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和居住的条件,让传销组织在辖区内无法存在。号召辖区居民在发现传销活动时及时举报,为有关机关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和线索。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传销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和反对传销行为。另一方面要提高外出打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网上等虚假招工信息欺骗。在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自救方法或及时报警,寻求保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