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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检察院起诉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201 更新时间:2022/1/8 13:52:23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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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刑诉〔2021〕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31966********,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区**西路******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9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参与了张某某组织领导的“抢玉石”传销活动后,二人经预谋参照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模式组织新的“抢玉石”活动。2021年5月18日,杨某某安排任某某变更成为焦作***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伙同任某某租用焦作市**区*****层**号门面房,依托焦作***商贸有限公司,以“***”微信公众号的形式运营“抢玉石”项目。该项目的运营模式为:一是以静态收益为幌子。以“抢玉石”为名要求用户注册成为会员,交纳3% 的委托拍卖费对抢购的玉石拍卖,每件商品每日溢价3%,会员静态收益为3%左右。二是以“直推奖”“店长奖”两种动态奖励为诱饵拉人头式发展新会员。直推奖,发展下线成为会员购买玉石可以获得直推奖,直推奖是下一代人员购买总价额的0.03%,第二代之后没有提成。店长奖,老会员发展人头交易金额达30万元可以升为店长,店长可以获得下线会员交纳委托费的36%。玉石溢价到一定价格出现裂变,一块玉石裂变为2块,价格减半后继续拍卖。该项目按照注册会员上下线关系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作为返利、佣金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 经查,截止到2021年12月10日,现有证据证实该项目共发展“抢玉石”下线会员达7代55人,投资金额达806012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富杰 检察官助理:周 琦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