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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动因组织策划传销被罚:13个月发展会员超25万 销售金额超9亿元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点击数 207 更新时间:2022/8/9 12:44:54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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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的消息显示,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优动”)因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被罚65万元。 处罚决定书提到,上海优动系社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行设计开发了具有在线购物、在线返佣等功能的微信小程序及手APP平台商城,并通过租用云服务器进行线上运营,平台商城运营模式为 S2B2C 模式(供销一体化营销模式)。 为快速获得客户资源,上海优动自行构建“店主-服务商-合伙人3层会员晋升服务体系,通过推送邀请码的方式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利用会员身份晋升和在线返佣的激励手段,采取团队佣金、培育佣金等形式,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此发展会员并推动销售。 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上海优动通过上述模式共发展各层级会员的人数为店主250509人,服务商4501人,合伙人445 人;销售金额900346504.16 元,团队佣金15693536.33元,培育佣金无法计算。案发后上海优动对佣金计酬规则进行了整改,取消团队佣金和培育佣金,只保留销售佣金。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海优动平台所售商品均由品牌商或其代理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消费者,虽代收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是公司与品牌商或其代理供货商按照双方约定应当支付商品购进款,进货金额予以扣除。另外上海优动对于购买者给付一定金额的销售佣金,是符合销售习惯的给付消费者的合理返利,是适当合理支出,也予以扣除。据此上海优动获得的销售金额在扣除进货金额和销售佣金金额后,在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无违法所得。 上海优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 鉴于上海优动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并对平台经营模式进行了及时整改;平台内销售的均为实物商品,且有合法来源,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上海优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6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