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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发布反传销提示 警惕三类网络传销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 355 更新时间:2022/11/9 15:37:47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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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传销的判断识别能力和自觉抵制意识,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共同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行为”的反传销温馨提示。 近年来,网络传销行为不断翻新变化,更具欺骗性和诱惑性。泉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公众要注意防范和远离以下三类网络传销行为:网络购物型传销——打着“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等旗号,以“社交电商”“分享经济”“自用省钱、分享赚钱”为噱头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借助社交软件以人际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传销活动。网络投资理财型传销——打着“资本运作”“股权投资”旗号,攀附曲解金融创新战略和社会热点概念,以高额返利、创新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的传销活动。网络创业型传销——打着“居家创业”“隔离经济”“网络兼职”等旗号,以“动动手指轻松赚钱”等话术吸引群众加入,从事视频点赞、视频观看、广告点击、会员卡销售的传销活动。同时,也要注意防范其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传销活动。 泉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不管网络传销形式如何变化,都可以对照传销行为的三大特征进行分析判断:一是收取入门费。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直接交纳会员费,或者购买指定金额的商品,或者上缴一定数额投资款,才可加入组织,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拉人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团队计酬。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 泉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要清醒认识从事传销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