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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刘立新 刘潮杰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点击数 52  更新时间:2023/12/6 15:06:42  文章录入:叶飘零

打着“投资理财获取高额回报”的名号,利用他人“发财致富”的心理诱骗其加入传销组织,不少人因此中招。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任某某于2015年8月加入某“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并作为他人下线。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以投资理财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4.9万元门槛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该组织分为小盘和大盘。小盘将成员从下往上划分为发展层、A级、B级、C1级、C2级、C3级共6个层级,级别越高获利越多,引诱成员通过不断发展新人升级,升到C3级后即出局重新组盘。小盘C3级可通过缴纳12800元的方式进入大盘获取更大利益,大盘运作模式类似于小盘且领导小盘。

任某某系传销组织小盘的C3级,负责接待新人、收受传销资金、发放工资等管理工作。经鉴定,任某某在该组织期间共吸收传销资金155万余元,登记在其下线共71人。2018年10月15日,任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推销投资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向法院退缴的违法所得18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作出如上判决。

传销活动一般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刚开始被迫加入的被害人会因为此种“晋升”机制或企图挽回损失等,积极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使人越陷越深,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传销活动中,犯罪分子通过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进行宣传,如“养殖”“共销入股”“网络倍增”“消费联盟”等。不论行为人编造何种名目,其承诺或宣传的高额回报是虚假的,至于其经营的商品,只是象征性的“道具”,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传销不仅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要认清传销的本质与危害,共同抵制、防范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