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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炒币,是传销!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点击数 38  更新时间:2024/4/5 17:18:51  文章录入:叶飘零

区块链技术、加密货币……

一系列“高大上”的科技名词背后

究竟是应用了

新技术的网络新业态

还是假借技术创新之名

非法敛财的网络传销?

针对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联网企业、科创企业云集的特点,日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举办了“检察护企开放日”互联网企业专场。活动中,该检察院检察长吴晓栋介绍了一起以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金融、加密货币等科技名词为幌子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引起了在场企业人员的关注。

“检察护企开放日”互联网企业专场

2020年9月,通过炒币赚到第一桶金的徐某结识了同样混迹于“币圈”的黄某、杨某、陈某,黄某精通区块链技术,杨某是程序员,陈某精通英语。4人一拍即合,决定开发“第二地球”平台,并发行自创的虚拟币SET币。为提高推广效率,4人采用拉人头的传销模式进行宣传推广:平台会员以泰达币(一种挂钩美元的虚拟货币,1泰达币约等于1美元)充值兑换SET币,使用SET币购买不同等级的充能舱后,可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相应收益。

没多久,该项目不仅在国内“币圈”迅速走红,还依靠陈某出色的英语水平打开了海外市场。短短两年时间,参与人员就多达7万余人,达到1302层级,涉案金额超1亿元人民币。2022年11月,炒币爱好者王先生经推荐参与“第二地球”项目,后发现无法提现,便报了警。2023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要准确定性网络技术犯罪,首先要搞清楚技术原理。为此,我们组建办案团队,系统学习了区块链知识,并就技术问题多次与专业机构沟通,厘清了“去中心化”“公链”“挖矿”等概念。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一系列证据,证实SET币是没有任何价值、不可在“公链”流通的无实体项目支撑的虚拟货币。徐某等人以推广SET币为名,要求平台用户购买充能舱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发展下线方式获取收益的行为,涉嫌传销犯罪。

解决好案件定性问题后,再解决定量问题。辩护人提出了“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指法律认可的货币对特定范围的债务具有法定偿付能力),不能以泰达币的价值认定平台所涉传销数额”的辩护意见。对此,我们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借助专业技术公司开发的区块链浏览器,自行查询、调取犯罪嫌疑人电子钱包的交易记录,查明徐某在案发前从平台转入个人钱包42万余枚泰达币,准确认定其违法所得;另一方面通过梳理上千页银行流水,查明黄某使用违法所得投资赚取人民币数百万元,并向其家人转账人民币766万元。

为及时追缴赃款,我们决定在确保资金、交易安全的前提下,聘请专业公司对暂扣的泰达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先行处置变现,得款人民币2884万元。同时,我们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家属退赃人民币500余万元,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至此,检察环节实现追赃人民币4000万元,判决生效后均已上缴国库。

2023年9月,我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徐某等4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徐某等4人六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案件办结后,我院将该案制作成动漫短片,在图书馆、商场、写字楼等循环播放,提醒想要涉足“币圈”的年轻人切实防范各类打着技术创新幌子的新型网络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