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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公司”组织把我们个人所得税的和公司营业税交给国家了吗? |
作者:叶飘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23 更新时间:2009/8/19 22:23:51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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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作为现代经销模式的一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模式。它具有减少流 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因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销、“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传销的实质就是"传",什么都是传.魔头传给代理商,代理员传培训员,培训员传推广员,父亲传儿子,老公传老婆,有些是直接的传,有些是间接的.还有定期不定期的工作及领导串网感情维护! 这里最可笑的是黑板上关于他们公司为国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营业税!这里我要说的是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个税法的规定我们的工资实际达到1500元(以前是800,现调整到1500,而新田黑板上还是800元),作为纳税人我们有义务进行纳税,那也是扣除了自己日常开支车费,房租等费用后实际所得的百分比,为了让大家看的清楚点,特列表如下: 本月收入总额=(本月工资总额+本月其它收入+津贴)-物价补贴-子保费-电话补贴-房租 补 贴-住房基金-保险金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本月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现调整为15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个简单的纳税问题,被新田颠倒说成是3个有利于个人集体国家,拐了一个大湾把邓公都搬出来了,看了上面法规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在新田上班他某月工资是2000/月,房租300/月,业务车费120/月/电话费200/月等,他每月实际收入为1380元=2000-300-120-200 按照现在的规定他实际收入1380是低于1500这个起征点的很显然是无须交纳税收的!所以黑板所说的东西你能信吗?况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证明 拿800/月工资的人,需要交纳高达20%的税收,当我问他们的解释说传销是暴富行业.上面都这样收国家规定的.没有新田人真有本事国家从来没有出台过如此的税法条例,他竟然饶过全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签署的法律,竟轻而易主的在那块黑板上不用代表表决就颁布实施了,厉害厉害!!!!不管你个人是月收入800的还是几万,几十W.几百几千W的都按20%交纳,就是不懂法律的人的想想这合乎情理吗?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调整我们人与人之间关系,规范平衡各方利益的利器.而我们在发工资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看到工资卡,没有代扣发票呢?,你门先看一下新田公司的营业执照所体现出来的资料:根据<工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而我们新田公司还存在吗? 是在武汉江汉区汉口街的唐蔡路118号吗?不去了解心不甘,只有实践才有发言权嘛,我们过去了才知道,他们所说的118早已是一片废墟.旁边有块地正在扩建居民小区,而这条路卖家具的比较多,我找了个慈眉善目本地老人打听情况还没开口,"你们是找118号的吧传销公司啊小伙子,早已被工商查封了.可能吗我半信半疑,心想既然来了我们怎么也该该给他弄清楚,要对自己和新田负责啊!在唐蔡路卷了几圈连续问了几个人就是没人知道118把我气的直骂,新田该不是在月球上对地球遥控指挥吧.与唐蔡路相岭的江大路就在旁边,前面有个派出所我们走近一看滑稽得很118号原来在这里,在江大路花桥派出所,谁相信吗?我们在武汉找新田公司地址唐蔡路118号没找到,邻街的江大路有个118号而这个户主不是别人而是专门打击犯罪活动的政法机关江大路花桥派出所,民警建议我们要想了解公司注册信息情况到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去查查,那里有武汉所有依法登记企业的相关信息.调出来的结果想必大家都知道了,注册人已经消亡,企业名副其实的不存在了,黑板上所有的东西只不过是个骗人的影子.本来没家公司企业在成立后必须成立公司帐号的,它是所有本公司业务来源,款项进出收支的体现.一家公司被注销了他的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了,一家被注销了的公司他以什么样的身份纳税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是完完全全不可能的?就如同一个干部离开人间,他生前所享受的工资,养老保险全部权利也随之终止. 你想这样没有诚信的老鼠会组织以个人的名义每个月往税务局作会计报表吗?他敢吗?除非他疯了!那那些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乃至代理员他们所扣的税哪里去了呢?被代理商们拿走了,不是没有产品吗,没有产品的话那40%那能给谁呢?就是能控制这个组织的人代理商们拿走了(说什么以产定销怕假冒,又说什么进代过后才能看到产品,}, 下面是武汉工商局提供的新田公司主体资格消亡的事实!! 湖北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 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邮政编码:430015 市局办公室:027-85633095 干部夜间值班:027-85633126 85623210 注册登记咨询电话:027-85633046 消费者申诉举报:027-12315 027-85633095 企业基本信息详细资料 企业名称: 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号: 4201002100467 经营状态: 注销 注册资本: 3500万元 实收资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琼 电话号码: 2601952 住 所: 江岸区黄孝河路石桥村 邮政编码: 核准日期: 2003-07-03 成立日期: 1996-03-06 经营截至期限: 经营范围: 保健器材、保健食品、文化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汽车配件销售。 (注:以上*号标注项对于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的企业为法定代表人,对于执《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负责人) 传销只不过是玩一种数字的游戏.把大家的加入款扣除成本和利润后重新分配而已 企业基本信息详细资料 企业名称: 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二经营部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支 注 册 号: 93118660-8 经营状态: 吊销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 隶属公司名称: 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 隶属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琼 电话号码: 5609209 住 所: 江岸区黄孝河路石桥村 邮政编码: 430010 核准日期: 1998-01-05 成立日期: 1998-01-05 经营截至期限: 2002-01-05 经营范围: (注:以上*号标注项对于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的企业为法定代表人,对于执《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负责人) 工商局地址图如下所示: 江岸分局 汉口京汉大道950号 027-82836550 430014 ☆桥口分局 汉口中山大道101号 027-83783632 430030 国家禁止传销法规和有所限制的直销条例已经出台一年了,我们看到同时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的目的,就在于履行WTO承诺、开放直销市场的同时,对传销进行最严厉打击。 非法传销组织者费尽心机的研究心理学编造各种故事和歪理邪说,给我们国家所提倡的和谐社会,造成一个最不和谐的影子毒瘤!全社会应该动起手来予以铲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