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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机关查处伊美公司三千万元传销大案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84 更新时间:2010/9/6 0:02:02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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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上海市工商机关根据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一举查获伊美公司传销案。 今年1月,上海市工商机关即对伊美公司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伊美公司自2005年5月起,通过互联网“双轨制”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分别认购490元、1737元、1960元不等金额的食品、化妆品并交纳网资费、年费等以取得加入资格;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网络;公司以会员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向会员支付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层碰奖、点碰奖等报酬。截至2006年案发时止,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传销经营额3195万余元,违法所得971万余元。 伊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一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工商机关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971万余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同时吊销了伊美公司的营业执照。鉴于该案经营额巨大,已涉嫌犯罪,工商机关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主要当事人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伊美公司传销案的成功告破,有力地震慑了传销组织者和违法分子。同时,从伊美公司传销案中,我们也发现并掌握了当前传销违法活动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 一、传销违法活动呈现出和互联网紧密结合的趋势 伊美公司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手段实施奖金发放,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销售管理、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组织更加严密,凸现“职业”传销人员 该案显示,传销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任务明确;与其它违法组织分工协作,显现出专业化特点。如:公司发展代理商,代理商通过互联网报单并发展人员,不接受个人报单;从事多年传销的骨干人员研究传销制度,设计传销计划,承担公司管理;“专业网头”负责发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施组织管理;专业软件公司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后台技术支持和服务。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在多加传销组织从事过传销活动。“网头”也是专门发展下线深远,屡次遭到打击后,带领“下线”队伍,整编制地投靠到该公司。 三、对抗执法,违法手段更加隐蔽 在传销活动中,伊美公司租用不同场所挂牌办公,财务管理场所渔船小活动场所相分离,并将涉及传销的核心资料分散存放在公司骨干分子的个人居住场所。 在财务上,伊美公司设立两套财务帐,由不同的财务人员记帐。一套明帐,用于报税和应对执法机关检查;另一套真是反映转销经营活动情况的财务资料文化分离于公司的帐册,并藏匿于私人住所。设立多个个人帐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将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的检查。 在手段上,伊美公司租用境外网络服务器,借助境外公司的传销管理软件核算将近、进行管理。以便于对抗执法检查,随时通知境外的运营商关闭服务器,毁灭电子数据等证据。 在发展人员的模式上,对公司的营销模式、计酬方式等涉及传销的内容,均由上线对下线“口口相传”。 此外,伊美公司还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不断修改计酬制度,增强诱惑性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该案还进一步揭示出传销违法活动的欺诈本质,组织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实施“成本控制”。筛选出的传销产品,如其委托加工生产的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食品、保健品一级化妆品,成本分别为3.59元至20.48元,销售价格却高达78元至768元,产品实际价值仅占销售额的5-8%。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攫取了大部分利益,仅其三个大“网头”,就以所有下线销售金额的2-7%计算提取报酬。 上海市工商机关查处伊美公司传销案件的主要做法是: ——注重做好前期初查工作,根据案件线索,重点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骨干人员、银行帐户、网络服务器等情况进行摸排,掌握情况。同时注意保密,防止惊动不法分子。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办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调查取证和查处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认真制定查处方案,在查处中通过控制关键涉案人欲,追查违法资金流向,深挖线索,掌握关键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注意做好信息沟通,及时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和涉案地工商机关通报案件情况,形成打击合力,保障查处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