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打击传销活动工作高度重视,有效防止了我区境内的非法传销活动。但是,近期以来,我区部分农牧民群众参与传销活动的趋势有所蔓延,为了建立、完善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禁止参与传销活动工作体系,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有效防止我区群众参与传销,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现就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传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传销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和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巨大的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区群众参与传销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呈发展蔓延之势。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在安徽阜阳发生的“天狮”非法传销活动,我区就有约700人左右参与,主要是农牧民和社区群众,涉及除阿里以外的其他地(市),其中拉萨市林周县及昌都地区人员较多,仅林周县约有200余人。今年6月,在西安被打掉的“天狮”非法传销组织中,又有我区农牧民,初步了解人数最少也有数百人,涉及到昌都、拉萨、那曲、山南等地(市)。9月中旬,在广西来宾市发生的非法传销活动中也发现了有我区部分农牧民参与,涉及到昌都、那曲两地。我区部分群众参与传销的问题已成为威胁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打击传销、禁止参与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畏难和松懈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禁止参与传销工作格局
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打击传销、禁止参与传销工作属地责任制,地方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打击传销、禁止参与传销作为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引起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我区社会稳定。
各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综合治理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通信、银行、劳动保障、新闻宣传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禁止参与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任务,齐抓共管,做到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目标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切实发挥好领导组织作用,抓好工作落实。要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监督指导,并及时研究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以“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等形式的传销行为和互联网传销。要依法规范直销行为,坚决取缔和打击利用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对重大传销组织的查处,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负罪潜逃。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其他以传销为手段的犯罪行为,为有效禁止参与传销活动保驾护航。要结合户籍、特种行业、出租房屋和对城乡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传销犯罪行为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避免其受到传销活动侵害。
通信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禁止传销有关知识,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骗本质,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并对有关部门禁止参与传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禁止参与传销工作经费。
金融机构要依法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冻结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和存款。
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区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严格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开展禁止参与传销工作。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特别是出租房情况,发现线索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报。要加强对辖区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随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动向,防止其参与传销。要主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包括广大农牧民、社区群众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和识别非法传销的能力,促使社会各界自觉防范和抵制传销,远离传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此项工作内容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考评之中。
在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的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禁止传销工作中切实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推动我区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工作深入开展。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完善教育预警机制,夯实禁止参与传销的基础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党委宣传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及社区、乡(镇)村基层组织等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涉及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传销的特征、危害等知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其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要加强对重点地区,人群密集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有效预防传销活动侵入。要针对我区区情和实际,开展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农牧区、进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让学生、社区群众、农牧民以及各类求职人员等明白什么是传销,如何防止参与和抵制传销,揭露传销的骗人本质,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贴近我区群众的方式,提高宣传的渗透力,强化宣传效果。
(二)强化警示、提示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严禁传销和参与传销的警示、提示,为全面禁止参与传销提供指导,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从而提高警惕性,自觉远离传销。
加大力度,综合治理,始终保持对传销的高压态势
基层工商局(所)、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村委会,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查传销的线索,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三个决不放过”,即可疑地点未清查排除决不放过,可疑人员未清查排除决不放过,可疑线索未清查排除决不放过。一是要加强对招待所、出租房、闲置房、废弃仓库及城乡结合部的民宅等的监管,逐一清查排除疑点。二是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做到四知,即知道是哪里来,知道从事何种工作,知道暂住目的,知道日常活动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员,随时掌握辖区及责任区域人员活动的基本情况,积极捕捉案件线索。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12315”、公安“110”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及时收集、分析、排查、掌握、发现线索,增强发现传销行为的敏锐性和敏感度,对发现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线人”报案制和举报奖励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举报作用,积极扩大传销和参与传销案件的渠道和来源,努力营造视传销和参与传销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全社会共同参与、联合抵制、携手打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工作力度,对传销活动坚持露头就打,让传销无处藏身,坚决做到参与传销的组织者没有查清决不放过,案件没有查清决不放过,违法分子没有得到应有处理决不放过,增强禁止参与传销工作的威慑力。要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区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协助下,对受骗或受胁迫参与传销的人员,加强帮教,动员其脱离传销组织,规劝其返回原籍;组织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要广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无传销学校”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及大中专院校要明确至少一名打击传销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发现和举报传销活动。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传销和参与传销黑名单制度和信息平台,及时录入传销案件和参与传销人员情况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对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以及参与传销人员的重点、有效监控,防止其再次参与传销,或者区内组织传销活动。
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处置应急机制,增强处置参与传销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社区和乡(镇)基层组织,要针对传销产生的根源和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禁止参与传销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逐级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禁止参与传销工作纳入全年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禁止参与传销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扎实有效。
要建立或制定禁止参与传销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联动制度,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建立部门配合、区域协作等制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确保可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各部门协调作用,使局面尽快得到控制。要加强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信及其他技术装备,确保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装备能够迅速进入应急状态,确保通信设备保持常备状态,确保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得到处置。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范禁止参与传销各项工作
为确保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区此项工作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开展禁止参与传销工作消极应付,导致禁止参与传销工作不力或本地区长期存在传销隐患的;或者违反工作或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报信、泄密,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以及滥用职权,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或者在办案中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行为的;或者对举报投诉的传销因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到达现场予以制止,造成延误战机,给传销案件查处造成困难和影响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以规范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禁止传销机构建设,努力夯实禁止传销的组织基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设置专门的禁止参与传销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强化工作职责,全面促进职能到位。要把事业心、责任感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同志调整到禁止参与传销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禁止传销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要进一步保障禁止参与传销工作装备、经费,确保禁止参与传销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禁止参与传销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部署,稳妥实施,把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防止引发不必要的社会震动,努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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