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3年6个月和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今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后,我省检察机关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增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500人误上传销贼船
据海港区检察院指控,自200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付某、王某、刘某、陈某等陆续加入传销组织,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付某等人从外地到秦皇岛市继续开展传销活动,4名被告人先后晋升为B级,即经理级,付某为秦皇岛大区经理。该团伙以推销“蓓尔妃”或“心诺”化妆品为名,要求购买者以支付2900元购物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商品。同时,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置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几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进而骗取财物。
截至2009年5月8日被查获时,被告人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以及代管传销人员共计近500人,被告人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28人,刘某发展166人,陈某发展139人。
花钱就能当“经理”
司法机关的调查为人们揭开了这个传销团伙的“秘密”:他们2006年八九月开始传销“蓓尔妃”化妆品,后命名为“心诺”,实际上并没有产品,只是以这种名义组织传销活动。凡花2900元购买一套产品即成为上海心诺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购买3套至9套上升为大主管,购买10至14套上升为主任,购买91套以上为经理,一人购买多套或发展下线购买都算。
舒某5月6日被诱入该传销组织,5月8日该团伙就被打掉。舒某证实,自己到秦皇岛后这几天都是上传销课,没有见过样品,实际上就是人头传销,发展下线越多,“业绩”越大,层级越高。
□“营业执照”发证日期竟为2010年
按照被告人付某的供述,2008年3月份,上线李某任命他接手秦皇岛地区总经理,并给样品一套以及上海心诺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发展人员的流程图各一份及一本工作记录本。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从被告人付某处查扣的“上海心诺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2010年8月23日,这是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过程中不可能发生的,不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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