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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将房屋租赁给传销者将受处罚
作者:亚伟  文章来源:牡丹晚报  点击数 98  更新时间:2010/11/4 11:40:35  文章录入:admin

 

  在《禁止传销条例》颁布5周年之际,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日前联合向广大房屋出租户致公开信,要求房屋租赁户不准向传销人员租赁房屋,否则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公开信指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等。

  

  公开信提醒房屋出租户,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出租,并及时报告公安、工商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继续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的单位、房主,公安、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