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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查获首个开盘传销案加盟费最高56.4万
作者:张冬梅   文章来源:亚心网  点击数 274  更新时间:2010/11/10 12:02:02  文章录入:admin

 

  只要花最低1.8万元的入门费,你就可以成为会员,不但可以买到6折-4.3折不等的美容产品,将这样的好事介绍给亲朋好友后,你将得到5000元-42.8万元不等的回报。

 

  11月9日,自治区工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及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沙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太阳线型的传销案,在现场发现来自全疆各地的参与者约150人。 

 

  据自治区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科长陈轩波介绍,本案涉及的传销方式称为太阳线型的传销方式,也称之为太阳线出局制传销方式。这是首个在新疆开盘的全国性传销。 

 

  产品推介骗人入会 

 

  11月9日14时,记者跟随工商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长江路的一家酒店。据报料,有100多人在这里进行一个非法的传销集会。工商执法人员已先乔装进入会场,而进入该会场的通行证则是一条短信。 

 

  这则短信的内容为“香港源水生物科技联盟会于11月9日下午3:00准时在长江路XX大酒店三楼会议室隆重召开产品说明会及新品发布会!请相互转告!经销商不能迟到、不能请假,请转发!2010年最后的机会!抢占市场您来了吗?”后面还附带一个财富热线手机号。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与警方迅速控制会场,发现会场内坐满来自全疆的约150人。看到执法人员出现,不少人显得很惊慌。记者在现场看到,在会场一侧是一些产品介绍和展示,签到台上还有银行POS机、香港源水生物科技联盟会加盟方式表格及申请表等物品。 

 

  一名从博乐赶来的杨先生说:“我是听说有这样一个招商会,产品比较好,所以才赶来的。我也不知道这是传销,否则的话我绝对不会来。” 

 

  一名从吐鲁番赶来参会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吐鲁番一家美容院听朋友说有一种除皱产品,非常神奇,9日要在乌市开一个产品介绍会,所以来看看。“我的朋友是听克拉玛依的一个朋友介绍后才介绍给我的。”赵女士说。 

 

  记者发现,现场不少人只知道这里有个产品推介会才赶来,而且都是朋友介绍的。至于推介会具体内容,都不太清楚。 

 

  现场揭露传销面目 

 

  记者在现场的产品宣传单上看到这样的内容:细胞生命液是“源水生物科技”本次主推的产品,“立竿见影,15分钟见效,快速修复断裂的胶原蛋白,去皱、紧致……连续使用三到六个月,能年轻3岁-10岁,产品绿色天然。除了产品介绍颇为诱人外,高额的回报更能吸人眼球。

 

 

  陈轩波在推介会现场进行传销揭密,他说,该推介会的3个特点很符合传销特点。第一是人头费:加盟该公司有一个加盟制度。加盟分为三星、四星、五星、六星、经理和执行总裁6个级别。根据加盟级别的不同,交纳的加盟费也大不一样。三星要交1.8万元,四星为4.4万元、五星为9.6万元、六星为56.4万元。每个星级购买产品的折扣也不一样,分别为6折-4.3折不等。 

 

  第二是发展下线:入门成为会员的人在介绍下线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介绍人将得到丰厚的回报:即介绍一个三星级会员入会,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如果发展了一个六星级的会员,那么介绍人就可得到42.8万元的回报。 

 

  第三是依靠下线拿提成:除了人头费外,下线的下线仍然可以给你带来相当可观的利润。 

 

  站在“塔尖”上的你可以享受一代到十五代的4%到15%不等的提成,到15代之后将出局重新开始。其中一代到十代可以拿到4%到10%的提成。 

 

  “他们就是打着这种产品推介会的名义来发展潜在的会员。现场大多数人都来自美容院,因为借着美容院来发展下线是个捷径。”陈轩波说,从现场情况来看,这些产品全部是所谓的香港监制、广州公司分装,一个小小的盒子售价为1600元,另外还有4000多元-8000多元不等的产品。对于传销来说,大多数产品都是道具。 

 

  传销案件露头就打 

 

  据介绍,根据群众举报,早在两周前工商部门就密切关注此事。该传销案与以往查处的传销案件不同的是,规模较大、在酒店租场地、吸引人数众多。“对于这样的传销案件,只要露头我们就打,绝对不能让其蔓延害人。”陈轩波说。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要对传销案中的参与者进行2000元的罚款;而组织、介绍、诱骗他人参加的人员将处以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对于组织者和总策划者,处以5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为传销组织提供方便的,包括出租屋、会议场所、运输、通讯等人或单位,将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今年以来,自治区工商局打掉的几个传销组织,对相关人员全部进行了重罚。 

 

  据了解,近几年来,非法传销活动又在全国重新抬头。传销组织者偷梁换柱,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电子商务”、“消费联盟”、“加盟连锁”、“滚动促销”等手段蒙蔽群众,聚敛钱财,吸引了大批群众参加,不仅给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鉴于此,2009年4月,《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由“非法经营罪”界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