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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出台办法重拳打击传销 |
作者:黄永东 文章来源:中国江西新闻网 点击数 75 更新时间:2010/12/2 20:31:00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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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击传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树立宜春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 经宜春市政府同意,《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于本月十二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使用暴力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传销的行为。重点打击性质特别恶劣、问题特别突出的传销组织,尤其要开展抓捕首要分子的专项行动,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为此,宜春市将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公安打击传销大队,对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办法》规定,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各地、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考评。对辖区内发生传销人员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等群体性案件的,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有传销行为并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传销行为并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传销行为并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传销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传销组织中C级别以上(含C级别)头目、授课者或寝室长,有证据证明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证据确凿的,及时移送起诉;不够起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组织者或骨干人员送劳动教养。
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且屡教不改(两次以上)及粗暴抗法的业主,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