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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大学毕业生杀死传销“新人”后抛尸 |
作者:李金健 王凯 文章来源:东莞时间网 点击数 161 更新时间:2011/3/3 19:24:01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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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穿着囚服,手脚戴着拷镣的年轻人,一字排开坐在被告席前。7男2女,有的带着黑框眼镜,一脸斯文;有的青春痘尚未褪去,脸上仍带稚嫩。
他们除了以被告的身份受审,另外一个相同的“标签”,均是刚毕业走出社会的大学生,带着创业、发财的梦而来,参与的却是传销组织的活动。
2009年12月初,一个名叫刘昌智的大学生被骗到这个传销窝点,在企图让刘从事传销活动中,因刘有所不从,9名被告分别参与对刘昌智进行胁迫和殴打,导致刘死亡,并对其投河抛尸。
此案将择日宣判,但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为何会变得如此残忍?值得探讨。
起诉:9人杀害“新人”后抛尸
2009年12月29日,广州市南河道上滘船厂附近珠江水域,浮起的一具被床单缠绕的男尸。经法医鉴定,死者是被钝性外力多次打击造成胸骨、肋骨多发性骨折、肺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后被抛入水中。
经查,死者系24岁的湖南省祁东县大学毕业生刘昌智,到底是什么人下的毒手?
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牟某将被害人刘昌智骗至位于东莞东城大塘头东街6号704房的“杏花村”传销窝点,企图让刘从事传销活动。
期间,刘昌智因表演节目问题与“杏花村”的“家长”被告人汪某发生矛盾,汪的上线牟某、刘某遂决定对刘昌智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打算迫其缴纳3800元加盟费后就“送人”,并叫牟安排“送人”事宜。
法庭上,被告人之一吴某称,“送人”是传销组织的术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彻底被洗脑后,中途想离开要送的;另一种是威逼其给钱后送人离开的。刘昌智是后一情况,这在传销组织经常发生。
从12月9日7时开始,牟某、刘某、吴某、杨某、曲某、焦某、何某(女)、于某、汪某等9人对刘昌智进行威胁,要求其缴纳加盟费。其中,吴某、杨某、曲某、于某、焦某等在房间内威逼殴打,牟某和汪某则在客厅及活动室内用手机大声播放音乐进行掩饰。
“吴某打了刘昌智一个耳光,刘想站起来,吴某和杨某、曲某见状就把刘按倒在地,接着吴用脚踹刘的腹部、胸部及头部,逼刘打电话筹钱。”公诉人称呼,上述被告通过拳打脚踢、冷水泼脸等方式,迫使刘昌智交出600元,并叫朋友将钱打到其账上,牟某事后又从刘卡中领出2000元。
此后吴某再次对刘昌智实施殴打,见刘失去反应,遂叫来被告人焦某帮忙送人。焦波见刘昌智没有反应就用脚踢刘,并拿冷水泼刘的脸部。牟某将上述情况报告给刘某并叫刘前来处理。刘某到达“杏花村”后,确认刘昌智已经死亡,遂与吴某等人商量决定抛尸。“于是,吴某、杨某、刘某、曲某将房内床单撕成布条捆绑刘昌智的尸体,用被单和床单包裹好装入绿色袋子。后吴某、杨某、曲某搭乘出租车前往广州,将刘的尸体抛入珠江。”公诉人说。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9被告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同时,还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刑事责任。
调查:被害者的死亡并非偶然
这个传销窝点有一个美好的名字:“杏花村”。
但是,手打脚踢、泼冷水、放手机音乐掩盖打人声和被害人的叫声……这些只有在电视剧里才出现的情节,被他们搬到“杏花村”内,直至将受害人打死,然后运尸抛江。
这到底是传销组织内的一个意外,还是一种必然?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究竟是如何走上传销之路,进而变得如此残忍?
远从内蒙古赤峰市赶来的焦某的姨父刘先生说,焦某原本在北京有工作,但被同学以高薪工作骗去。期间也不跟家里说一声,没给家里寄钱,也没问家里要钱。归案后,才知道他去做传销,而且参与弄死人。
记者了解到,这个传销组织,多为刚走出社会的毕业大学生,成员之间多为同学、校友、师兄师妹的关系。
9名被告中,何某和牟某是同学,何某以网络营销的好工作为由,将牟骗来了,是牟的上线;吴某也是被同班同学刘某(音,中途刘已离开)骗来。
吴某说,自己在吉林读大学,学计算机,在学校还曾拿过一等奖学金。即将毕业时,正在找工作的他接到同班同学刘某的电话,说东莞有高薪的好工作。“因为是同学,我十分相信,也没多问,就直奔东莞。”吴某回忆,到达东莞后,一进房间,就见到10几个陌生人。他们也是大学生,而且很实在的告诉我:“你被骗了,这里没有工作。”
在被洗脑后,吴某也开始骗自己的同学作为下线,或者以高薪工作为诱饵,骗一些大学毕业生进来。吴某说,接近两年时间里,他从传销链条中的最底层,一步一步往上升,突然有一种成就感和优越感。“没办法,人一旦在那种情况下,渐渐顶不住诱惑,也慢慢失去理智。”吴某说,“当时有‘片长’(传销组织的一小头目)宣称‘你在这里好好干两年’,赚100万是没问题的。”吴某说,他心动了,也就慢慢认同这种价值观。
办理该案的法官分析,大学毕业生由于对社会认识尚浅,找工作容易被骗,连番洗脑后,心理以及价值观容易发生扭曲与割裂。而由于传销组织的被隔离状态,他们无法获得有识之人的提醒,就形成“游离”在社会之外的小世界。这个小世界里,先进来的可以欺负不听话的后来者,就如吴某所称的,正是因为这种成就感和优越感,可以随便对新来的人员,稍有所不从,就采取威逼利诱,甚至可以动手打人,觉得这是应该的。由此发现被害者的死亡并非偶然,而是点滴积累形成的恶果,只能自己下咽。
披露:传销组织结构及利益分成
庭审上,记者了解到,自2006年起,被告人吴某等9被告,先后以推销“瑞士金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800元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组成“五级三阶制”层级,其中发展1至2人为E级业务员、3至9人为D级业务员、10至29人为C级主任、30至64人为C级大主任、65至392人为B级经理、393人以上为A级总裁,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至案发时,刘某、牟某、于某、何某均已达B级经理,吴某、杨某、曲某、焦某均已达C级大主任。
牟某在庭上供述,E级的骗来新人成功交钱,提成380元,B级的提成则达760元,“如果我的下线发展一个,我能有90到100元抽成。”
相关链接:本案被告人
被告人吴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河北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河南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山东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曲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河南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牟某,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浙江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河南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焦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内蒙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浙江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汪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湖北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