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阳新法院对一起因传销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0个月、何某等3人各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邓某有期徒刑8个月。
去年7月5日12时许,被害人徐某被同学以介绍女朋友的名义骗至阳新县,被带到位于阳新县兴国镇妇幼医院旁的一栋私宅四楼处,希望其加入传销团伙。徐某不肯,于是,该传销屋的“领导”为不让其离开,安排被告人任某、何某、邓某等5人对徐某进行人身控制达7天之久,直至去年7月12日上午,徐某趁同屋人带他出门的机会,打电话报警才将传销屋内的5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等人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任某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