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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传销后竟绑架网友赚钱获刑10年至10年6个月
作者:李昕   文章来源:江门日报  点击数 43  更新时间:2011/5/20 13:00:39  文章录入:admin

 

  4名男青年被人从家乡骗至开平市从事传销活动。发现被骗后,4人没有主动脱离传销组织,而是为虎作伥帮助他人实施绑架勒索。近日,江门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0年6个月。

 

  邓某是4人中年纪最大的,今年也只有26岁,年纪最小的藏某只有22岁。4人于2009年初被于某、李某、季某(3人均另案处理)骗至开平从事传销活动。4人的文化程度低、社会关系少,很难再骗来其他人,发展成下线。急于赚钱的4人,在和于某等人商量后,决定对他人实施绑架,然后勒索赎金。几人将作案目标放在了网友身上。

 

  2009年6月11日中午1时许,李某以一起玩为由,将网友何某骗至开平三埠的出租屋内。这时躲在屋内的邓某、齐某、苏某和藏某伙同于某和季某冲了出来。他们手持木棍、铁制双节棍等工具一起对何某进行殴打。几人将何某身上的620元人民币及一部手机抢走。

 

  随后,邓某等人随即又打电话给何某的家人,以伤害何某的身体相要挟,对何某的家人进行威胁。他们要求何某的家人汇6000元钱给他们。

 

  当日晚8时许,在接到何某家人的报案后,公安人员赶往现场将邓某、齐某、苏某、藏某抓获。何某被警方成功解救,后经法医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邓某等4人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鉴于4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院一审判决,邓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4人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院认为,邓某等4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中院驳回4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