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拒传销于社区之外
作者:胡勇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57  更新时间:2011/8/21 13:27:45  文章录入:admin

 

  目前广西公安机关正全力抓捕传销人员,以彻底摧毁传销组织。由于公安部门对广西来宾市传销活动的打击,许多传销人员外流到外地,公安部为此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清查整治、打击和教育,避免、防止这些人员在新的地方形成聚集或者重操旧业。

 

  近年来,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实施以来,执法部门打击传销的力度不断加大,然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没有销声匿迹,在一些地方甚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了解,目前传销正从南向北扩散,从二、三线城市向省会城市转移,传销形式更加具有欺骗性。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此伏彼起、屡禁不止,原因多种多样。除一些参与者的贪欲之心和传销组织者的高超骗术之外,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没有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广泛开展综合治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此次统一开展的打击传销行动中,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携手联动,阻止传销活动进入社区,彻底铲除传销滋生的土壤。

 

  事实上,2005年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因此,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基层组织都要高度重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和隐患,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行动中来。这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也是法律规定的重要义务。在统一开展的打击传销行动中,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此外,在统一开展打击传销的行动中,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行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把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通过发布警示提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和打击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