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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组织传销骗钱财 发展下线30余人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文章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115  更新时间:2011/9/28 10:12:16  文章录入:admin

 

    9月2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传销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小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06年9月,小鸭到广西贵港市加入一个“无店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连锁销售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没有店铺、公司名称及产品,通过以申购产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每人交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即获得加入和发展下线资格,以后申购每份产品3300元,并按照本人和下线人员申购的产品份额组成不同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即“E、D、C、B、A”五个级别,1—2份为E级实习业务员,3—9份为D级业务组长,10—64份为C级业务主任,65—599份为B级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A级高级业务员,并以下线会员申购产品份数决定晋升级别和获取工资、提成,从中非法牟利。小鸭先后发展了黄某、郭某为其直接下线,黄某、郭某又发展朱某、鲁某、普某等人为下线,从中牟取利益。至案发时,小鸭的下线人员超30人,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79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牟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小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小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