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北海22名传销“A级老总” 最高获刑8年
作者:颜强摄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  点击数 136  更新时间:2014/12/20 23:45:44  文章录入:admin

 

 

传销“老总”受审现场。

 

  12月19日下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5年诱骗近千人参与、吸收资金7000多万元的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认定沈某桥、麦某旺、吴某丰等22名传销“A级老总”(本报11月12日A2叠5版曾作报道)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2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240万元。

 

  2009年,吴某丰经人介绍出资加入“资本运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后,迅速发展沈某桥、麦某旺等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上半年,吴某丰退出负责管理该传销体系的运作,不再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由沈某桥负责管理该传销体系的运作。据了解,该组织有明确分工,有的负责传销体系运作,有的负责帮助传销体系困难人员,有的负责发放传销体系人员工资和化解矛盾,有的负责整理传销文字资料,给新人上课……

 


  5年来,其余19名“老总”直接或间接迅速发展下线加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3名被告人都已晋升为“A级老总”,并发展下线人数超过120人。而另外19名被告人也晋升为“A级老总”,发展下线人数超过30人未达120人。该传销组织在5年时间内,引诱蒙骗近千人参与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活动人员的传销资金700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桥、麦某旺、吴某丰等22人组织、领导以“人际网格”传销活动,22人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追缴其违法所得赃款、赃物。此外,对22名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