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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陷传销组织从阳台逃跑时坠亡
作者:  文章来源: 澎湃新闻(上海)  点击数 139  更新时间:2018/1/27 18:40:42  文章录入:admin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某、刘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赵某先后加入“人际网络营销”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谎称由“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实际没有实体产业、产品),成员缴纳2800元购买1份份额即加入组织,再以婚恋、找工作为名诱骗他人发展下线非法牟利。该组织以家庭为单位租住一处,一个家庭由“主任”负责管理,“管家”协助主任,另有“黑脸”、“红脸”、“白脸”等角色分工。租住处大门上锁,窗户钉死,以棉被隔音,统一采购生活用品,限制人员人身自由,日常的主要活动是“上课”、“洗脑”,使用手机联系诱骗他人。被骗至传销组织内的新人在交纳份额前被列为“考察对象”,由家庭成员对新人进行恐吓、威胁,若激烈反抗会遭到体罚、殴打。考察期间由组织安排的“带师傅”24小时看管,由其他家庭的“主任”对其进行“上课”、“洗脑”,直至新进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


  被告人高某系该非法传销组织无锡地区“业务经理”,系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址的总负责人,负责上传下达及款项交接等事项,被告人刘某系“大主任”,除担任家庭主任,负责租房、安排管家封闭房屋门窗等日常管理外,还管理着另外三个传销组织家庭;被告人王某某系家庭“管家”,负责管理大门钥匙、保管手机、安排上课、值班等事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被安排为夜间值班人员,防止其他成员出现自残、逃跑情况;被告人赵某系普通成员。


  2016年6月9日,被告人赵某以见面培养感情为由将相亲对象宋某某(女,29岁)骗至本市滨湖区明芳西路47号的一个传销窝点,随即被推在墙上恐吓、威胁,没收手机。家庭主任杨某(另案处理)安排康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宋某某的“带师傅”,其余人员轮流值班看守宋。期间,宋某某要求退出时与杨某发生冲突,被王某某等人抱住按在地上,后被杨某罚四五天不许睡觉休息。2016年7月20日左右,宋某某被调至本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怡园新村某幢2号601室被告人刘某家庭,继续被非法拘禁。2016年7月 25日晚8时许,宋某某乘隙从阳台窗户逃离时坠楼身亡。

  审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赵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为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高某、刘某、赵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判处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说理


     “非法传销害人害己。传销的实质就是一种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是血本无归,甚至有些人最后倾家荡产。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了骗钱往往不惜将朋友、亲戚,甚至父母、子女、配偶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诚信道德体系,造成妻离子散、亲友反目成仇。有些传销组织为了逼迫新人参与传销,往往还采用威胁、殴打、非法拘禁的方式,严重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本案就是一起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迫他人加入传销并致人死亡的案例。非法传销已成为社会的毒瘤,打击传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既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普通民众的防范能力、自救能力;又要加强打击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营造打击传销、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同时还有严密法网,加大对传销组织的惩处力度,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