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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5个特征,你知道吗?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63  更新时间:2020/1/31 5:21:14  文章录入:admin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胖乎律师:知乎律师优秀回答者,今日头条和百家号法律话题优质原创作者,公众号深耕作者。

导语: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传销犯罪再次被提上政府工作报告,并被定义为经济社会中的突出问题。传销犯罪,从最开始的传统聚集性传销,到如今的新形式的网络传销,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活动,一直以各种新形式潜伏在人们周围。那么,新型的网络传销犯罪都有哪些变化特征呢?本文将从5大特征为大家介绍。

一、实物到网络:蔓延速度更快

从20世纪90年代,随着销售模式的不断拓宽,比如我们熟知的直销形式,传销的模式也逐渐兴起。

最早传销模式被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假借商品销售的名义,进行欺骗和敛财。甚至直到今天,传销都披着所谓“新型营销模式”的欺骗外衣。

所以我们说,传统传销和新型网络传销的最大区别之一,就在于它假借的形式不同。

传统传销:通常依托实物。以商品销售的名义拉人入会。(这也是早先它和直销很难区分的原因)新型网络传销:通常以网络为载体,没有具体实物,纯粹制造新奇概念,借助互联网工具发展下线、拉人头——这也导致新型网络传销模式的蔓延速度更快,对于侦查来说,意味着技术侦查的难度更大。

二、暴力到洗脑:精神控制代替人身控制

早期传销通常在隐蔽的固定场所,进行组织聚集。这也决定了人员流动上也是比较隐蔽。

而一旦有群众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想要逃离的时候,通常传销组织成员会采用非法的人身拘禁手段。

也因而,早期的传销常伴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甚至绑架等恶性刑事犯罪。

而新型网络传销,通常不会采用人身拘禁手段,而是采用洗脑式的精神控制手段。

通过包装潮流概念,鼓吹营销理论,俗称“经济邪教”“南派传销”……

三、直销形式做掩体:隐蔽性更强

关于这一点,我之前的文章里有详细讲过,关于直销和传销的区别。

简单说,现在很多传销假借直销名义,以此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比如前段时间依法宣判的“权健”。

此类传销多表现为线上推销商品实物,线下发展会员,采用“实物+虚拟”“线上+线下”的形式发展传销会员,扩大组织规模,牟取不法利益。

一个很扎心的事实,根据调查显示,我国有近90%的直销企业都涉嫌传销。

而这些企业都有着直销营业执照,销售保健品、生活用品……

从而表明,直销企业的管制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模式不断翻新:升级换代速度更快

传销犯罪发展至今,它的模式,也就是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换代。

从传销的模式上看,金融理财类传销、虚拟货币类传销、消费返利类传销、微商微信类传销数量占比最高,成为新型网络传销的主流模式。

在网络传销的诸多表现形式,比如虚拟货币类传销、金融理财类传销、慈善互助类传销、资本运作类传销中,可以看出,传销在不断的变异过程中,变得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

比如:

“104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传销“善心汇”慈善互助传销“权健”虚实结合的伪直销类传销“PTFX普顿”外汇投资类传销……

五、人员不断扩大:高学历、高收入群体成新目标

在传销的被害人员方面,人员结构由过去的“三低”(低收入、低学历、低层次)群体转变为“三高”(高层次、高学历、高收入)群体。

这和传销的虚拟化、洗脑式、以及借用、虚构各种经济模式有直接的关系。像在资本运作类的传销形式中,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金融理财,这样的形式直接吸引的就是高收入、高学历的目标群体。

而这类群体有什么特点呢?

一个是有一定的收入基础;再就是很多人受骗后碍于面子、社会地位等因素而不愿意承认自己受骗。

六、总结

相比于传统传销,新型网络传销的五个显著特征,总结如下:

实物到网络:蔓延速度更快暴力到洗脑:精神控制代替人身控制直销形式做掩体:隐蔽性更强模式不断翻新:升级换代速度更快人员不断扩大:高学历、高收入群体成新目标从目前已判决的传销犯罪案件数量来看,网络传销案件整体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需要警惕的是,尽管新型网络传销的人身危害性,比如拘禁等暴力犯罪行为可能逐渐消失,但是它的社会危害性一定是更大的,通常会造成人民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胖乎律师小编: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