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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有哪些形式?网络传销取证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75  更新时间:2020/7/12 17:35:25  文章录入:yalun

新形势下,网络传销活动更具多样性和隐蔽性,依靠传统监管执法方式,难以及时有效发现。据相关人士表示,微传销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因此,如今打击网络传销已经成为地方监管部门共同商讨与研究的问题。

网络传销有哪些形式?

虽然网络传销的花样很多,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新的形式:

1、“电子商务”式。纵观近几年发生的网络传销,不少是以“电子商务”的外衣掩盖网络传销之实。不法分子首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打出电子商务的旗号,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近几年来的网络传销案80%左右都是这种名为电子商务网站,实为网络传销的形式。

2、“免费获利”式。自2011年以来,社会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增值”、“循环消费”、“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很大,引起了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

3、“网上创业”式。“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网络传销宣传十分诱人。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4、“网络博弈”式。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

5、“爱心互助”式。某些网站时不时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一些传销分子,利用人们纯真的爱心和追求健康的心理,打着“关爱他人身体健康”的幌子,吸引人们加入健身保健联盟,达到传销骗钱的目的。

此外,据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关于新型网络传销的报告显示,“电子商务”、“网上创投”、“网上股权投资”、“微信营销”、“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慈善救助”、“免费旅游”等旗号的网络传销活动较多。

网络传销为何取证难?

如今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情况,新型传销骗局早已从线下搬到线上并且层出不穷,而互联网传销手段不断更新,网络传销案件频发。随着善心汇、五行币等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的告破,说明了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较之传统的传销行为,网络传销具有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强及查处难度大等特点。

1、案源发现难: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组织发展人员均在网站操作,参与人员凭密码登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传统的监管手段很难对其监管。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对网络传销监测的机构只有2家,一个位于重庆市,一个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后者侧重于舆情监控,而前者就侧重于取证。因此,监测力量大大不足。

2、调查取证难:首先网络传销人员在互联网上操作,活动情况均记录在组织者设立的特殊网站上。传销组织的网站一般租用境外的服务器,凭密码才能登录。网站被查处时,传销人员迅速将其关闭,无法固定证据;其次工商等执法部门在查处时,无法查证网站的信息及会员的身份,对网络传销活动情况更是无从掌握;再次是由于参与传销人员分散,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需要跨区域进行,这也加大了调查难度;最后是网络传销人员一般在QQ、微信、微博、陌陌、短信等平台上活动,一些执法人员对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不到位。

3、查处打击难。网络传销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突破了区域限制,涉案人员较为分散,执法部门查处时,一般只能对当地的或者被控制的传销头目进行处理,彻底打击难度大。

4、相关法规不完善。据悉,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网络传销目前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有关部门还将推动《禁止传销条例》尽快修改,以将新型网络传销等纳入其中予以规范。

如何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据市监沙龙报道,执法部门在传销案件查办中主要有这四个难点: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和根治难,给基层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市监沙龙邀请到从事一线打传工作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副科长王静结合其办理的典型案件。

2019年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入选。据了解,2019年1月,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1、充分利用“协助调查函”,争取更多渠道行使执法职能。“协助调查函”是行政机关根据调查事务的需要,向其他单位或组织所发出的,请求其协助调查相应事项的公文。

在实践执法办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取2019年4月1日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据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要求相对人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在查处传销案件时,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及《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文的规定,请银行、相关单位个人、企业等提供我们指定的明确项目内容。

2、电子数据可做重要证据,曾历时2个多月异地取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也把电子数据列为一种新类型证据,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该《规定》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在传销案件中,系统数据和报单记录、奖金发放、涉案资金流向等都是需要在案件前期掌握并梳理清楚的重要证据。按照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权限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社交、存储、支付平台及第三方平台进行调证,在我们这几年的办案经历中,只要出具法律文书,严格按办案程序,相关机构都会配合执法人员,拿到违法行为的这类关键证据。

在查办上述2019年“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中,前期取证过程就历时2个多月。我和同事们多次到杭州、深圳、广州调取相关数据,需要提醒的是,腾讯、阿里巴巴等公司都有专门的窗口和通道与执法部门对接,也有不同的文书要求。

3、海量数据及时完成梳理分析,需要团队集体协作。在调查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取证到的数据库也是海量的,其中涉及资金流向的银行帐户流水明细数量就非常庞大,有的频繁交易达到每天几千条,所有的这些数据资料都需要整理、分析,并在短时间内找到重点,梳理线索脉络,不能耽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期。为更好的开展传销案件的调查工作,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办案人员配备了硬件设备、增添执法力量,我们也实现了异地网络办公,出差到外地和途中都能实时查看、修改、整理数据,各协作组同事实现了无障碍办公。

经查,“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的该企业名为“深圳市怡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月23日成立,2020年1月7日注销,法定代表人是王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