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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博旅理财”为名搞传销活动 五人被判5至6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87  更新时间:2020/12/15 16:41:44  文章录入:admin

12月15日,反传销网获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开展传销活动。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强等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滕某菊、张某鸣、陈某锋及邓某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澳门博旅理财网络传销组织是主要运用博旅理财网络平台来进行传销活动,该平台是以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1:6.8)为筹码运作,参与者通过向上层会员投入不同额度资金(最低门槛金额为7480元人民币)可成为一级至六级代理,会员通过往账号注入资金及发展下线会员享受平台的静态分红(注入资金的固定分红)及动态分红(下线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分红、下线会员投资金额分红等,其中六级代理可享受下线20层级以内的分红提成)。

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强加入澳门博旅理财网络传销组织后,通过利用“博旅理财网络平台”在广东省广宁县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与者交纳不同额度的资金,注册成为一至六级代理,会员以投入资金和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平台内享受分红,通过拉人头来获取利益,并无实际产品销售。

徐某强发展了上诉人滕某菊为其下线,滕某菊为六级代理;滕某菊又与徐某强发展了李某1、陈某4、冯某1等人,作为滕某菊的直接下线;李某1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上诉人张某鸣成为六级代理,张某鸣再发展上诉人陈某锋为其直接下线的六级代理,陈某锋发展邓某娇成为其直接下线。

徐某强、滕某菊、张某鸣、陈某锋、邓某娇为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还到四会市、佛山市、东莞市、封开县、怀集县等地发展会员。滕某菊、张某鸣、陈某锋、邓某娇还负责帮助徐某强收集下线会员的筹码集中提现,并将上层领导下达的与博旅有关的信息传达给下线会员,把下线会员的情况汇报给上线会员。

经司法鉴定:(1)徐帮强会员账号A,下线层级共有55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4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9885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1080303元;徐帮强会员账号B,下线层级共有28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4个,总下线会员共有962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162518.02元。(2)滕小菊会员账号A,下线层级共有4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7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795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196020.45元;滕小菊会员账号B,下线层级共有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5850.46元。(3)张剑鸣会员账号A,下线层级共有40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2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3849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37665.1元;张剑鸣会员账号B,下线层级共有21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99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15728.41元。(4)陈海锋会员账号A,下线层级共有38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3196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47048.58元;陈海锋会员账号B,下线层级共有6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6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6852.77元。(5)邓金娇会员账号A,下线层级共有35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5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864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79766.98元;邓金娇会员账号B,下线层级共有2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00个,账号总收益合计人民币37114.34元。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徐某强等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滕某菊、张某鸣、陈某锋及邓某娇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滕某菊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传销活动中获利,且积极向投资人退赔、退赃,认罪态度好,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张某鸣及其辩护人提出:1.其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认定其属于积极参加者;2.原判认定其发展下线的人数4259人有误;3.其自身也属于受害者,积极向投资人退赔,认罪态度好,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锋提出:1.其在传销活动中,是积极参加者,不是组织者、领导者;2.其仅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综上,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邓某娇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