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以处对象、介绍工作等诱骗2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
作者:  文章来源:金融界  点击数 176  更新时间:2021/5/21 15:41:41  文章录入:admin

5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虚构的中绿公司为名,打着推销商品的旗号,实施传销活动,五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网络配图

经审理查明,该传销组织虚构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绿公司),以推销商品和高额投资回报为名,在无销售产品的情况下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组织成员通过网上聊天,以共同创业、处对象、介绍工作等诱骗他人来到牡丹江市的多个传销聚点,向被骗人员宣传高额投资回报,引诱参加者缴纳2900元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业务员,同时按照积累发展下线,所吸纳金额由低到高组成业务员、组长、寝室长、科长、总扶持、网上科长、经理七个层级,经理依照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2年被告人李某参加北京中绿公司传销组织,2016年升任经理。2014年被告人张某婵参加北京中绿公司传销组织,2018年5月升任经理。2012年被告人邱某萍参加北京中绿公司传销组织,2015年后被任命为科长、网上科长,2019年7月升任为经理。

2012年被告人何某荣参加北京中绿公司传销组织,2017年被任命为科长,2019年3月接邱某萍升任网上科长。2017年被告人周某学参加北京中绿公司传销组织,2018年9月被任命为总扶持科长。李某、张某婵等人经营的传销团队系合作关系,共同管理传销人员,该团队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0人以上。

李某、张某婵承担收取参加费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训等工作,管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的多个传销聚点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总扶持科长周某学将寝室人员变动、培训及日常活动等情况上报给网上科长邱某萍、何某荣,再由网上科长上报到经理合作群,协助经理级别的李某、张某婵管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婵、邱某萍、何某荣、周某学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参加传销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李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