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脱离传销后在玉林流浪,最后为了果腹偷盗物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玉林晚报  点击数 135  更新时间:2022/4/25 18:50:18  文章录入:yalun

逃离传销在玉流浪盗窃



检察机关对涉案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官助其返回山西



大学毕业误入传销组织,脱离传销组织后在玉林流浪,最后为了果腹偷盗物品……近日,玉州区检察院受理了这起盗窃案,对这个“迷途”流浪汉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帮助他顺利回归家庭,与亲人团聚。



大学生误入歧途,自暴自弃成流浪汉



今年4月13日,玉州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吴敬才受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叫胡某某,35岁,是一名来自山西的流浪汉,他于1月在玉州区大新里南的一间店面外,盗窃高锰钢护板共重96公斤价值2250元。



▲检察机关对胡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胡某某是怎么沦落为一名流浪汉和走上盗窃道路的?原来,他大学就读于山西太原市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毕业找工作时被骗入传销组织,好不容易脱离传销后,因为丢失了手机、身份证,工作不好找,所以自认为愧对父母,干脆自暴自弃在玉林流浪十几年。



胡某某因为身无分文无力购买食物,不得已去盗窃,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也恳求检察机关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了解胡某某的遭遇后,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情节,检察官决定帮助他寻找家人,回归家庭,引导他回归人生正轨。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考虑到胡某某的行为虽说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他作为一名流浪汉,因迫于生计而实施盗窃,没有犯罪前科,财物数量、价值较小,被害人了解胡某某的情况后也表示了谅解,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4月15日,玉州区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涉嫌盗窃案举行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社区代表、侦查机关相关人员参加。会上,检察官介绍了胡某某盗窃案的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现进行调查,并综合全案进行了释法说理,提出拟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建议。在听证过程中,社区代表、侦查机关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经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宽情节等情况后,均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为流浪汉寻亲,让多年破碎家庭重新团圆



在办案过程中,根据胡某某提供的有关信息,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方联系,最终获得了胡某某父亲的联系方式,电话中介绍了胡某某目前的情况以及购买车票送其回家的打算。



“他离家十几年了,刚开始的几年也托人找过他,但没有找到,后因家庭经济不允许就没有找了,现在我们非常感谢检察官能帮助我找回儿子,我保证以后会教育好儿子遵守法律规定,不再违法犯罪。”胡父被检察官的温情打动了,他在电话那一端感动得几度哽咽。



近日,检察官和民警为胡某某购买了返回山西的火车票和食品衣物,临上车前叮嘱他:回家以后要学法懂法守法,切不可再走上歧途。胡某某频频点头,表示一定不会辜负检察官的期望,踏踏实实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