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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打击传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99  更新时间:2009/8/19 16:48:35  文章录入:ypl

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上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入传销的“泥潭”。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例如:刘某、张某因传销组织强行将其钱财搜走,于是决定抢钱作路费回家。刘、张二人对女房东实施抢劫,为阻止女房东的呼喊,用棉被将其捂死。刘某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每个传销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经历: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通过“洗脑”,被致富神话打动,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陷入传销泥潭后为赚钱再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如此恶性循环。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传销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受传销组织精神控制而变得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传销是否违法?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参加传销能否发财?
  答: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例如: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一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是125人,第十层则是195万余人。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发生必然崩盘,组织者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例子还是在发生传销组织讲“诚信”、保证按照承诺发放“奖金”的“理想”情况下。而实际上传销组织就是违法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其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交钱后根本就没见过产品,也没拿到过“奖金”、“报酬”,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有的为了防止参加者向执法机关举报泄漏组织“秘密”,就会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从另一方面看,绝大多数参加者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骗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者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境遇十分凄惨。那些所谓的发大财,月收入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高级经理”、“钻石”、“A级”、“B级”也只不过是传销组织安排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人幌子,有的人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
  例如,山东省查获1名博士后人员,专门为多个传销组织设计了200余套传销方案。又如,上海市查获的伊美公司传销案中,由从事多年传销的骨干人员研究传销制度,设计传销计划,承担公司管理;“专业网头”负责发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施组织管理;专业软件公司为其提供网络后台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山东省查获的“天狮美丽佳人”、“蝶贝蕾”两起传销案涉及全国21个省、涉案金额23亿元。
  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有的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陪同”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