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江苏南通:两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嫌犯被批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51  更新时间:2010/9/6 15:40:48  文章录入:admin

正义网江苏7月31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蒋君)一起以商务网络平台、电子商务购货为名的网络组织传销案,日前被江苏省南通市警方破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张某于7月3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批准逮捕。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来,该市公安机关查办的的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的案件。

  经办案机关查明,2005年9月,张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东升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经营互联网方面的业务,期间又于2006年3月成立南通市猎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南通市猎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收员工,因经营不善,E网商务处于亏损状态。2008年7、8月份,张某高薪聘请陈某为E网商务市场部负责人,共同利用E网商务网络平台,以电子商务购货的形式,设置达到VIP会员必须购买600PV积分的商品、VIP会员才有享受积分奖励计划的资格这一门槛;利用新会员加入必需输入老会员的ID,同时接受推荐人的安置这种手段来确定会员之间的层级关系;以该会员发展下线认购商品后成为E网商务会员,再发展下线加入,而形成其伞下体系,并以其伞下体系的销售业绩、会员的级别和积分奖励计划为计酬依据,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2008年7月至今年6月,通过该传销活动,犯罪嫌疑人陈某获利人民币约100万元,张某获利约人民币60万元。

  相关链接

  传销是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规定为犯罪。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多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为更好地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起传销案件就是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网络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会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并且披上时髦的网上购物的外衣,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