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被骗传销魔窟持刀致人死亡案终审维持原判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43  更新时间:2010/9/28 10:57:39  文章录入:admin

 

  昨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肖昌勇被骗进入传销组织,后因被传销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时拔刀自卫,从而过失造成一死两伤一案进行终审判决。省高院认定肖昌勇的自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驳回其申请无罪的上诉,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2009年7月初,肖昌勇和同学薛超在四川接到以前打工时认识的朋友赵军军的电话,要介绍他们到西安从事平面广告设计工作,月薪不菲。急于找工作的肖昌勇心动了,他和薛超7月30日便乘火车来到西安。刚到西安,二人就被赵军军接到灞桥区一民房内,并告诉他们并没有平面设计工作可干,只有另外一项很赚钱的工作。肖昌勇立刻意识到自己被赵军军骗到了传销组织,便要求离开,他随即被多名传销人员限制了人身自由。就在他乘机逃跑时,几名传销人员强行将他扭回宿舍,并拳脚相向,肖昌勇倒地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把单刃弹簧刀胡乱向四周捅去,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其余两人一重一轻伤。

 

  西安市中院受理了此案,并在社区巡回法庭依法做出“肖昌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另外承担赔偿总额30%的民事责任。肖昌勇接到判决后不服,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应该被判无罪,他随后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合议庭认为,肖昌勇在被诱骗至传销组织后,为了摆脱该组织对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免受多名传销人员对其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但是他近距离持刀对身边多名徒手人员连续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中一人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正当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肖昌勇作案后主动要求他人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遂裁定驳回肖昌勇的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回放

 

  2010年 6月 18日,西安市东郊华山社区,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在这里进行宣判。上午10时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该案审判长张琳明宣读:“被告人肖昌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伴随着“当庭释放”的话音,上百名参加旁听的社区居民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肖昌勇的家人和同学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冲上被告席深深地拥抱着他,嚎啕大哭,旁听居民纷纷上前劝慰。肖昌勇抹了一把眼泪,而后转身向法官深鞠一躬,接下来的一幕更是感人,他与家人、同学一起,跪地向他的辩护律师,以及在庭审中为他求情的百余名旁听居民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