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一退休职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刑二年
被告人张梅英,女,1962年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1年4月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梅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张梅英在广东省高州市加入王柏成等人领导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承包工程、连锁销售、纯资本动作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3800元的一份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内部人员分为五个等级,每人只能发展三个下线,每人限购11份产品(第一份产品3800元,其余每份产品3300元,前期有实物,后期无实物),以销售业绩为晋级、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张梅英以上述手段欺骗、引诱李辉、吴宗玉、刘素梅、朱小方、于雷等60余名五河籍人士加入该传销组织,张梅英本人及其所属下线合计购买600余份产品,涉案金额200余万,张梅英因此业绩晋升为该组织最高级人员(A级业务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梅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传销活动并从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以承包工程、连锁销售、纯资本动作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定数量的物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织层级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梅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梅英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张永伟、张永福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张梅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