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组织进行手机软件传销活动 三逃亡人获刑
为获取非法利益参加了传销组织,并且成为当地的组织、领导者,案发后潜逃内地三年,最终被警方抓获。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是伊宁垦区检察院2009年办理被告人刘某、杨某(已判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追诉的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伊宁垦区检察院认定:2008年12月,传销组织“MDG国际科技集团公司”会员刘某来新疆从事“麦酷手机软件”的传销活动,并经其上线介绍认识了张某、杨某。三人商议后于2009年春节前到农四师七十一团组建了“麦酷下载体验中心”,以推销“麦酷手机软件”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330元至6600元不等的麦酷号,获得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至2009年5月8日该组织被查获时,刘某、杨某与张某在七十一团和新源县共发展五个层级35名会员,获利1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
伊宁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为该传销组织在71团设立的“麦酷下载体验中心”的法人,又在71团发展了大量的下线,与刘某、杨某一同在71团组织实施了“麦酷手机软件”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未将张某移送审查起诉,伊宁垦区检察院遂向农四师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张某一直在逃,2011年11月22日张某在江苏省徐州市火车站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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