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传销损失 四男子非法拘禁他人三天
向他人索要参与传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果,四男子将他人带往外地拘禁三日并强迫其写下欠条,岂料触犯刑律分别获刑。2012年5月2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马某均系禹州市人,2011年9月16日,张某、马某伙同其他两人(二人已判)在禹州市迎宾路某小区附近遇到翁某后,四人为向翁某索要参与传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翁某控制后驾驶翁某轿车将其带往宁夏非法拘禁并强迫翁某写下欠条。2011年9月19日,四人将翁某带回禹州市后让其离去。
2012年3月份,张某被公安局抓获,马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而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从轻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马某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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