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中院审结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
巴中中院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全市首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原审被告人郭某、康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数额罚金,原审被告人康某被宣告缓刑。
该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经人介绍接触“三诺”国际公司产品,得知首次购该公司395元的产品,便可成为该公司的注册会员,同时可享受折扣优惠及积分返利,会员可以发展身边的人购买该公司产品成为公司会员,按照三诺国际网站左区、中区、右区的“三三”复制及平行安排原则,推荐人不但会得到公司的现金,还可以层级获得多种形式奖励报酬。于是,吴某通过网上注册成为“三诺”国际公司的会员,为发展“三诺”业务,2008年5月,率先在巴中江北顺心苑成立了8803商务连锁中心,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郭某、康某等100余人为“三诺”公司会员,且层级达三级以上;原审被告人郭某经吴某下线人员发展成为“三诺”公司会员后,在通江县成立了以郭某为负责人的通江“三诺”功能小组,直接或间接发展了50余人下线人员为“三诺”公司会员,且层级达三级以上;原审被告人康某成为“三诺”公司会员后,在巴州区成立了康某商务连锁中心以及康某精益SOHO商务中心,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30余人下线人员为“三诺”公司会员,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吴某、郭某、康某三人以电子商务为名,极力拓展“三诺”公司在巴中的发展市场,采取产品体验、产品分享及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发展会员。2011年3月5日,三人召集“三诺”会员在巴中市天力宾馆举办了“给力2011”健康公益讲座,极力推介“三诺”公司及其产品。
该院认为,吴某、郭某、康某以“三诺”国际网站为平台,以电子商务为幌子,组织、领导以推销“三诺”国际公司的产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谋取非法利益,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发展成员均已达到3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吴某在抓获同案犯郭某的过程中,有立功表现,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