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消费养老”敛财 “霞飞”创始人涉嫌传销被捕(2)
已有5家类似网站被关
“曹建华现在被关押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他的身体情况还可以。”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如洪告诉早报记者,目前罗是曹建华的代理律师。“我去临汾看过曹建华几次,他的态度很明确,坚决认为自己无罪。”罗如洪称,曹建华将于本月中被移送检察院,相关申述和辩护也将按程序进行。
在为曹建华案撰写的申诉书中,罗如洪反复罗列证据,称家帝豪的经营模式并非传销行为。“曹建华的公司每年都积极纳税,公司还成立了党支部,也在社会上参与过很多公益活动和项目。”罗如洪称,“这和我们所认识的传销组织是两个概念。”
不过罗如洪也承认,家帝豪“消费养老”模式在代理制度等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有问题,应该由工商部门介入,对企业进行处罚。”罗如洪称。
尽管罗如洪坚持认为家帝豪与传销无关,但近年来,一批与家帝豪类似的返利电子商务公司,均因涉嫌传销而破产倒闭。据公开材料显示,2012年4月,太平洋直购网在河南等地被查处;5月底,福建百分百返利网破产;6月初,“温州百业联盟”倒闭;6月7日,福建省万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告倒闭;2012年6月12日,“消费全额返利”模式始创者万家购物也因涉嫌传销遭查处关闭。
实际上,此次曹建华案能引起上海、山西两地警方的关注,与近期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部署相关。2012年4月6日,公安部与国家工商总部联合召开“全国工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暨专项行动部署会”,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会上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把打击传销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第一战役,立足于打团伙、打网络、打首恶,破大案打大仗,摧毁一批重大犯罪团伙。
而针对当前网络传销活动手段多变、传销犯罪复合化趋势日益明显等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指出,要重点打击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为名实施的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
“不过,家帝豪与其他返利电子商务不同,它是打着“养老”的旗号,其对象也主要是中老年人,后果可能更恶劣。”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学者告诉早报记者,他曾与曹建华共同出席过某次“消费养老”模式论坛,与曹有过接触和讨论。
“我爱我买”
夸大宣传偷换概念
“我早就和曹建华说过,他的这套模式存在严重漏洞,十几个人来找你还钱,你企业还能承受,几百个人来找你,你企业就完蛋了。到时候就不是商业模式的问题,是经济犯罪和社会问题。”世界新经济研究院院长陈瑜告诉早报记者。陈瑜在2009年提出名为“消费资本论”的经济学观点,而曹建华本人则多次向外宣称,其“消费养老”模式源自陈瑜的观点。
实际上,从创业伊始,曹建华与其“我爱我买”网站就一直处于涉嫌传销的质疑中。但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这些质疑声背后,同样有一股力量正在将曹建华和他的“我爱我买”打造、包装为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这类网站让消费者迷惑的原因之一,在于它强大的公关能力。”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会长凌云称。
“刚开始的时候,也有人劝我说这个可能是传销,但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专家和机构都在为他们说好话,我想这些专家和机构肯定不会也被人收买了吧?”家帝豪上海代理商陆惠娣告诉早报记者。
家帝豪的宣传材料中确实充塞着大量机构与学者的支持观点。例如,部分宣传材料中提及,国家发改委曾研究讨论过家帝豪的“消费养老”模式,并予以肯定和支持。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相关负责人向早报记者澄清,中心与上海家帝豪无任何商业合作往来。
“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曾经组织涉及电子商务、养老、保险、金融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题研究了‘消费养老理论与实践’问题。因为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正在通过发展电子商务这一平台来探索消费养老模式,课题组同意以该企业为案例进行学术研究。”该负责人称,“总之,我们组织开展这一模式研究与企业营销没有任何连带关系,所形成的研究报告更不表示我中心有任何权利、责任和义务来支持企业的营销及其发展。”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世界新经济研究院院长陈瑜身上。家帝豪宣传材料曾多次强调,陈瑜是该公司的顾问,其“消费资本论”观点则是家帝豪“消费养老”模式的来源。对此,陈瑜澄清道:“这也是杜撰的。曹建华两次邀请我做他们公司的顾问,但都被我决绝了。我告诉他,我不能和你们合作,因为你们的东西不符合我的理念。”
此外,曹建华的支持者们经常在网上转发的所谓著名媒体对其的正面报道,经早报记者核实,大都为专题广告,均不能视作是媒体支持曹建华与其公司的佐证。
“曹建华和他的公司一直在混淆一个概念,‘消费养老’是‘消费养老’,不能因为你的公司正在尝试着做‘消费养老’,你就能代表‘消费养老’。”陈瑜称。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也曾被杜撰粉饰为曹建华“消费养老”理论的支持者。对此,杨燕绥本人予以否认,并向早报记者强调:“其实,‘消费养老’是企业对客户的让利,即养老金的第四来源,具有拉动消费和储蓄养老金的双重作用,是件好事,但应当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交具有资格的受托人管理,与任何企业的经营模式无关。”
国家对传销的相关定义
●什么是传销?
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什么是传销行为?
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行为包括: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什么是网络传销?
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