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搞传销房东被罚款5万 状告工商局一审被驳回
58岁的黄先生现住文昌,今年2月,他将海口凤翔路的一套住房租给他人,不料房客从事传销,工商部门对房东黄先生罚款5万元。黄先生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日前,法院一审宣判,驳回黄先生的诉求,黄先生不服,决定提起上诉。
房客搞传销房东被罚款5万
2008年5月,黄先生买下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华荣府某大厦一套住房。今年2月16日,黄先生与案外人毛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每月2100元的租金,将该房出租给毛某使用。谁知,毛某利用该房作为传销经营场所,在该房进行传销活动,今年3月,毛某的传销窝点被警方端掉。
今年6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对黄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5万元。该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先生诉称,琼山区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他和租客毛某已约定,租客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其出租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违法行为。对于毛某违反合同约定从事违法行为,其无法预料也无法定监管义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存在违法行为。
琼山区工商局辩称,黄先生将房屋交付房客毛某后,未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未履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疏于检查,导致毛某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成为传销经营场所。其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恰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房东起诉工商局一审落败
今年9月,琼山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今年3月23日,警方查处黄先生租给毛某的涉案房屋,并当场缴获一批传销资料。黄先生将房屋交付房客毛某后,思想上麻痹大意,未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疏于检查,导致毛某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成为传销经营场所。
法院认为,原告黄先生未能提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的有效证据,仅强调其不知道毛某是传销人员不应受到处罚。《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不需要“明知”,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被免除处罚。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琼山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黄先生要求撤销琼山区工商局(2012)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请。
对法院作出的如上判决,黄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并将上诉至海口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