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70余人加入传销组织 丰城两男子均获刑
2012年1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冯国新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冯林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7年,被告人冯国新来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又发展被告人冯林喜为其直接下线。2007年8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冯国新、冯林喜和江恋(另案处理)、游国洪(在逃)等人打着 “广西南宁大开发”、“连锁销售”、“经济运作”、“投入小、无风险、回报大”、“行业要交税”、“国家支持”的幌子,采取“拉人头”、“买份额”的手段,大肆进行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下线人数购买份额作为返利依据,诱骗江春林等70余人到南宁市良庆区搞传销活动。
为了使该传销组织能顺利运作,发展更多的新人加入,被告人冯国新、冯林喜等人积极组织,带新人相互走访、认识,自己或安排他人给新人讲解行业运作模式,教新人如何发展下线,组织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参加晨会,负责安排新人办理加入该组织的手续等,鼓动他人申购份额,参加此传销活动,并由此增加自己的下线人数,骗取财物。
该组织按顺序组成一定的层级,层级达九层,冯国新直接下线为冯林喜、游菊华、江恋;第二层下线分别为陈荣新、陈斌、徐发明、黄春林、丁花兰、丁金刚、张小荣、冯为民;第三层下线分别为杨小红、李建中、徐容、刘爱荣、丁梅祥、丁金苟、丁梅强、邹国刚、熊小英、冯艳锋、周冬花、冯冬群;第四层下线分别为徐海香等十七人;第五层下线分别为徐建林等九人;第六层至第九层分别为徐木平等二十五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国新、冯林喜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