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诱使人加入“明明商”
近日,富裕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王春枝(化名)、刘文化(化名)为骗取财物,以宣传和谐文化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诱使多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
2011年7月,被告人王春枝经人介绍,在史某(另案处理)处,加入了“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2011年9月,负责收取全省各地上交的“环民”资金,并担任“中国明明商”黑龙江地区负责人。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王春枝及其他负责人,在黑龙江省内发展“环民”3300多人,收取全省各地上交的“环民”资金14,43万余元,其中上交“中国明明商”总部430万元,余款用于发放“环民”月金。王春枝个人非法获利合计3500元。
2011年3月,被告人刘文化经人介绍并亲自考察后,在河北省唐山市加入了“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担任“中国明明商”全国“总商察”,负责到各地发放“全民借助银行卡”,统计各地发展人员数量并上报总部。2011年11月,刘文化担任“中国明明商”黑龙江省负责人,发展“环民”1300多人,收取的“环民”资金全部交给被告人王春枝。被告人刘文化个人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6500元。
2012年3月20日、3月19日,富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察员分别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尔滨市火车站附近,将被告人王春枝、刘文化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