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首例传销案公开宣判 两主犯获刑
今年1月26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对同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王六军、代改霞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甘肃人代改霞、重庆人王六军伙同他人到广安以“连锁经营”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3300元,初次参加传销人员则要另外投入500元为定购产品费用获得加入资格。该组织采取“家庭式”管理方式,开展“走流程”等活动,诱骗亲人和朋友加入,并按照购买或者发展他人购买1-2份者为业务员,购买3-9份为组长,购买10-64份为主任,购买65-599份为业务员,购买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其中,被告人代改霞为经理,被告人王六军为高级业务员。在高收入的欺骗下,该组织在广安先后发展了50、60人参加。原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类案件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广安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是按照原法律规定进行侦查,未按照《刑法》修正案进行侦查,于是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给予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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