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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同伙打死新人 传销“大家长”被判无期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东莞时间网 作者:郑琳东 2011年06月1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2011年3月2日上午,东莞中院审判传销团伙致人死亡案件资料图

 

  9名大学毕业生为拉另一名大学生入伙遭拒,将其殴打致死后抛尸。

 

  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近日作出判决,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年6个月不等。法院宣判后,两被告刘焕星和何丹芬表示将上诉。

 

  为索“加盟费”

 

  殴打新人致死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被告人吴小亮、刘焕星、杨坤、牟振鑫、于德山、曲来江、何丹芬、焦波、汪周武等7男2女先后加入位于东城的“杏花村”、“凌云”等封闭管理的传销窝点,以网络销售“瑞士金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组成A、B、C、D、E“五级三阶制”层级。至案发时,被告人刘焕星、牟振鑫、于德山、何丹芬均系B级经理。当时,“组织”每进一个新人,都要向刘焕星汇报。

 

  2009年12月初,24岁的刘昌智被骗至东城大塘头东街6号704房的“杏花村”传销窝点。后因刘昌智不服从所谓“管理”,“大家长”刘焕星决定对刘昌智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其缴纳费用后送离该传销窝点,即所谓的“送人”。

 

  在“送人”的过程中,吴小亮等人殴打踢踹刘昌智,让其筹钱。刘昌智被迫交了600元现金并从朋友那里借到2000元。这个过程从12月9日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6时。当晚,吴小亮再次持刀威胁刘昌智,并踢踹致其倒地不起。刘焕星随后确认刘昌智已经死亡,于是与吴小亮商量决定抛尸。最终,吴小亮等3人乘车至广州,将刘昌智的尸体抛入珠江。

 

   “大家长”数罪并罚

 

  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小亮、刘焕星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小亮、刘焕星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其行为又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为,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小亮、杨坤多次殴打刘昌智,被告人刘焕星指使被告人牟振鑫组织人员对刘昌智进行殴打,以逼迫刘缴纳所谓“加盟费”,这四被告人均为主犯。

 

  案发后,被告人吴小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作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来江等5人或因有自首情节,或因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因有悔罪表现等均被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吴小亮等7名被告人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补偿部分损失,法院认为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刘焕星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小亮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6年。其余7人分别获刑14年或1年6个月不等。法院宣判后,刘焕星和何丹芬明确表示将上诉。

 


  “大家长”刘焕星称:


  新人做传销

 

  想跑也跑不掉

 

  被称为传销组织“大家长”的被告人刘焕星供述,他自2006年2月到东莞市做传销,在该传销组织中是B级经理,管理的“杏花村”、“凌云”、“聚贤庄”、“唐朝”四个家共40多人,下线有100多人,下级有何丹芬(B级经理)、牟振鑫(B级经理)、汪周武(杏花村家长)、杨坤(C级主任)、曲来江(C级主任)等人,当时牟振鑫在“杏花村”,是负责组织其他人对新人进行洗脑的。刘焕星供述,每进一个新人都要向他汇报,而且新人都被人盯死,门口有两个人看住,根本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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