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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让传销势力染指网络公益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 2024年07月04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那些顶着公益之名的网络传销活动该颤抖了——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犯罪分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开展传销活动,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在全国共计吸纳会员598万余人,层级达75层,非法获利25亿余元。

  没有多少人能够料想,一个挂着公益名号的网络传销活动组织,竟然发展到如此庞大的地步:内部叠床架屋、层层衔接,轻而易举让598万余人上钩;竟然获利如此之巨,25亿元的天文数字,这是多少代人都不可能获得的巨大财富。斑驳的犯罪劣迹背后,映照出一个非法组织几乎不受约束的畸形膨胀发展,也意味着无辜的千家万户陷入不法之徒圈套,付出了极其昂贵的代价。

  不法之徒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公益幌子,的确很容易降低人们的警惕心。当然,利益是百试不爽的“诱饵”。作为一个实打实的传销组织,万变不离其宗,他们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如此滚雪球式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身陷其中。

  恶竹应须斩万竿。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种毒害社会肌体的犯罪活动。我国刑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规定了专门的罪名予以规制。审视有关组织的网络传销行为,从犯罪构成看,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即可以构成情节严重,起刑点在五年以上。考虑到该案涉及人数之众,钱款之巨,层级之多,理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被依法“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审视法院的这一判决书,意义是多方面的。其一,那些借网络公益之名的传销活动,虚假的外衣被无情剥夺,将会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其二,网络传销活动不仅可能被追诉刑责,更可能被处以实刑,附加罚金,不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成本将进一步提高。其三,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办案,释放出严惩不贷的鲜明讯号,给公众吃下定心丸。

  打击传销组织是一场持久战,在网络公益领域也不例外。近年来,网络公益事业日益受到关注,其创造社会价值的潜力很大。对此,我们更不能让传销组织等势力轻易染指其中。只有在网络空间加强法治建设,大力打击那些顶着“网络公益”旗号挂羊头卖狗肉的不法分子,才能为网络公益创造更理想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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