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传销的隐秘面孔 让人看不懂的行业现象
5月1日,广西南宁市金湖广场(原名“五象广场”),游人熙来攘往。人们除了观赏南宁核心商务区现代化的建筑和广场上的五象雕塑外,不少人还在广场前摆放的宣传展板前驻足观看。展板上是南宁市各区县公安局2011年打击传销的成果,以及对传销人员利用金湖广场雕塑进行说教的警示。
就在20多天前,南宁市公安局侦破了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和2012年全区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一号要案的“1·18”传销专案。警方刑事拘留263名主要涉案人员,查获涉案账户400多个,依法冻结涉案资金6690余万元。据南宁警方通报,这起案件涉案人数之多、金额之大、涉及面之广,均为全国罕见。
“记得以前警方也抓过,可怎么感觉传销屡禁不止?去年破获的大案中,一次涉案金额是2000多万元,今年就到了6000多万元!希望警方这次能把南宁的传销组织全部清剿干净。”网友沧海遗珠在这条新闻后面的留言,问出了很多人的困惑,为什么警方每年都在重拳打击,但传销现象却屡打不绝呢?
近一年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广西多地调查走访,试图摸清楚传销在一些城市得以长期存在滋生的土壤。在跟一些传销人员深入接触的过程中,城市里不为常人所关注的一些隐秘面孔,逐渐清晰地浮现出来。
难管的出租屋
4月7日早晨5时30分,南宁市各部门执法人员前往阳光新城、幸福花园等小区开展突击清查,打响了今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第一枪。
2010年6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在阳光新城小区广场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当年最大的传销案,涉案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据媒体报道,南宁市比较偏远的江南区和良庆区一带,房租价格一度与市中心租价持平,这与传销人员的大量驻扎有很大关系。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职员说,2011年阳光新城小区100平方米的3居室,每月租金在2100元到2200元之间。而在2009年以前,这些区域同样大小的商品房的租金只有1000元左右。
“传销要在一个地方大量存在,一个基本前提是,这个地区必须有大量空余的房间。为什么广西阳朔、云南丽江这些地方没有传销,就是因为当地的空置房全被用作开发小旅社了,传销人员租不起。”一名负责打击传销多年的执法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说,一些城市新区大量空置的商品房和城乡接合部农民自盖的出租屋,成为传销滋生的土壤。传销人员来了,有些当地人是欢迎他们的,因为这些外地人不仅在这里“吃住行”,还间接抬高了当地的房价。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北海市采访时,曾听到几个当地人抱怨,现在打击传销打得太厉害了,连房租都跌了,房子也难租出去了。
“传销害人害己,难道政府不应该打击吗?”
听到本报记者这样问,一名当地人回应说,“现在的传销跟过去的老鼠会不一样,已经升级了。那些外地租客很讲礼貌,也从不影响周围的邻居。再说我租房子出去,怎么知道对方是搞传销的?虽然合同上已经写明不能从事传销活动,可房东总不可能一天到晚跟着人家吧!”
这种观点代表了很多市民租房给传销人员时的心态。事实上,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将房子出租给非法传销人员供其使用,执法部门除没收房屋租金外,还将对房东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南宁市不少小区的物业处,显著位置均贴有出租房屋给传销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的警告。但本报记者采访了广西多个地市的工商和公安部门后了解到,这一罚则真正能得到执行的少之又少。
难查的非法出版物
如果说大量空置房给传销人员提供了物质基础——活动场所,那层出不穷的非法出版物则为传销人员提供了蛊惑新人的精神食粮。
本报记者在北海走访传销人员租住的出租屋时,发现不少人家里都摆放着这样几件东西:一本印有各种资本运作宣传口号的挂历或台历、一瓶商标为“新一极”或是“风生水起”的白酒,而房间内的隐蔽处则藏着几本“行业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