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33500以“西部大开发”名义在桂林开展“连锁销售”传销活动
5月13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的判决书。
反传销网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刘某英等四名被告人,因以“西部大开发”(又称“移民经济”、“商务商会运作”)名义,在桂林市临桂区组织、领导“连锁销售”传销活动,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高某经其母亲孙某发展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高回报为名,以“西部大开发”(又称“移民经济”、“商务商会运作”)为名在桂林市临桂区进行“连锁销售”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33500元申购款购买1至10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申购款,每名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发展的人数累计至上线名下。
传销人员根据下线人数分别取得“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资格,“高级业务员”单条下线人数累计满60人后,则自动从该线出局。
该传销组织依据层级及不同代数从申购款中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高某成为高级业务员后,利用其名下的银行卡负责收取下线交纳的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提成。
2013年2月、12月及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国、邬某辉、刘某英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高某间接下线,并积极宣传和发展下线,相继发展了祖某、董某、孙某某、李某等人加入“西部大开发”行业,形成传销组织体系。
张某国、刘某英升为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提成。
至2018年10月,高某、刘某英在该传销组织中均系出局高级业务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60人,层级均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均在250万元以上;张某国系高级业务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6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邬某辉系业务经理,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3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
另查明,刘某英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672.7万元;高某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415.37万元。
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或承担管理、宣传职责,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均起到关健作用,其行为均已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