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法院宣判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
9月9日下午,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李振岭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李振岭,系河南省禹州市人,退休教师。2010年5月,他经人介绍从河南来到贺兰县,出资33500元购买10份“投资份额”,加入了名为“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工程”的传销组织。之后,李振岭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工程”为名,以高额回报和快速致富为诱饵,发展其儿子、女儿、女婿等亲戚、朋友和老乡成为其“下线”,李振岭则升级为“业务经理”。截至2010年12月,李振岭共从传销组织获返利款3932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振岭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诱骗参加者投资获得返利款近40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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