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渝误入传销骗局 为逃离跳楼身亡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组织拘禁他人致他人跳楼身亡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魏某玲、何某川、徐某、张某楠、刘某刚五名外地人均被情侣或者朋友以务工等名义骗至重庆市永川区,来渝后五被告人便加入了传销组织,魏某玲还成为一个寝室的负责人,成为组织的C级领导。五人加入传销组织后并未醒悟,而是按照传销组织的做法诱骗亲朋好友加入。2010年12月25日,何某川将先前的工友魏元以务工的名义从山东兖州骗到永川区。当天,魏某玲安排何某川、徐某接魏元到其所在宿舍,并安排在回宿舍前没收了魏元的手机,同时安排张某楠、刘某刚做魏元的“思想”工作。当晚11时许,当魏元发现本案被告人系从事传销活动后便明确要求离开,在场做“思想工作”的徐某、张某楠、刘某刚等人却始终不肯让其离开,并以夺行李包的方式强行阻止其离开,当晚11时40分许,魏元从所在的五楼租赁屋跳下当场死亡。
经过审理后,永川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判处魏某玲有期徒刑十一年,何某川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楠、刘某刚、徐某因系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被告人魏某玲、何某川、刘某刚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在发展新的传销组织成员时,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跳楼自杀身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处以刑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