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成传销高管 拘禁下线害人害己
一名大学毕业生被骗入传销组织,因其奋勇抵抗被过路人发现而获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一举端掉了这个传销团伙。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出现了这样一幕:坐在被告席上的5名被告人原本也是受害人,并且也同样是风华正茂的大学毕业生。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这5名传销高管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0年6月,即将毕业的湖北某大学学生小秦在前程无忧网上投了个人简历求职,没过几天,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韶关赛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让他浏览该公司网页后考虑是否应聘该公司。由于专业对口,薪金待遇不错,小秦立即申请应聘技术部工程师这一职位。没过多久,对方安排其进行电话面试。随后,对方称其已通过电话面试,但要来韶关进行一个月的带薪培训,培训结束后再回武汉工作。得知自己被公司聘用,之后还可以回老家工作,满心欢喜的小秦拿到毕业证的第二天,就坐火车从武昌赶往韶关。经过一个晚上的颠簸,次日早上6点,小秦到达韶关火车东站,与负责接待的人员取得联系,被带到公司为其租好的出租屋休息,等下午再报到。进屋后,一个自称赵主管的年轻男子找小秦进入里屋谈话,屋内的另一男子则要求其在谈话期间交出手机由他保管。小秦按照要求拿出手机,对方接过放进口袋,并立即关上了房门。小秦发觉自己可能被骗之后,拉开房门欲拿回手机离开,却被人推入房间并打了一巴掌,于是向窗外大喊救命,屋内的其他人用手捂住其嘴巴,并用自行车U型防盗锁等工具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流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小秦被屋内的人严加看管,直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才将其解救出来。
据了解,该案中的赵某等5名被告人,均为大学本科毕业,和小秦一样,也是之前通过网络招聘被人以高薪职位为诱饵骗入传销组织的受害人。来韶关以后,5人被安排在一个称为“家庭”的出租屋内与很多人一起听课,不能随便走动,手机被“家长”王某保管,不能与老家亲人联系。五人意识到,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大家经常说的传销。但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金钱利益的渴望,促使他们打消反抗的念头,进而慢慢妥协,并利用熟悉经济知识和网络知识的优势,在传销组织中发挥骨干和带动作用,以相同方法诱骗其他求职者,并加以人身控制,一心壮大传销“事业”。
按照传销组织内部规定,他们每人缴纳3800元给公司,说是可以得到一块金表,成为E级会员,发展两个下线后升上D级,发展10个下线可以升上C级,65个升上B级,393个升上A级。该案5名被告人中赵某、王某已经是C级主任,但臧某等2人还没有发展一个下线,原因是“不忍心骗亲戚朋友同学”。但直至因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5人始终未见过其所传销的金表。
不愿被胁迫就范的小秦因反抗获救,而原本也是被害人的赵某等5人,在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将受害人诱骗至传销窝点后,强迫他们听课,限制他人与外界联系,并经常对受骗人拳脚相加。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赵某等3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臧某等2人拘役六个月。5名被告人当场表示服判。
■连线法官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韶关市武江区法院法官郭细莲。
记者:昔日的天之骄子沦为阶下囚,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为何会轻易上当?
郭细莲:传销分子并没有什么高明的骗术。他们的游戏规则主要是迎合了很多年轻人希望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理。传销分子另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洗脑”:一方面造成挣钱容易的假象,另一方面通过“教育”让参与传销者认为“拉亲友入伙也是帮他们发财”,从而让很多传销者欲罢不能。
记者:针对此类案件,您对即将走出象牙塔、走进社会的大学生在求职时有什么建议?
郭细莲:传销活动往往披着合法公司的外衣,有的打着“网络招聘”、“网络直销”等旗号从事传销活动。通常以同学、战友、老乡、亲属等为作案对象,利用熟人之间的信任,以招工、帮忙找工作为由或者发布招聘信息、网络交友等形式,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对于涉世不深、就业竞争压力大又急于找工作的大学生来说,很容易上当受骗。提醒大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最好不要随便给陌生公司投简历;在接到公司面试通知时,一方面要问清楚应聘职位的专业要求,应聘者可视回答情况甄别真伪;另一方面可委托朋友实地走访或者致电当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上当受骗时,要灵活采取措施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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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对传销行为的刑法规制,由非法经营罪一个罪名的单轨制变成了由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两个罪名的双轨制。而对于传销活动中的以暴力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则以“非法拘禁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