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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关于直销传销判断的几个逻辑关系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杨谦 2009年09月17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2)
      曾经写过一篇《关于直销判断的几个逻辑关系》。很多网友的留言让我感到还有一些话必须说。因为,在这些留言中,有的人仍然坚信他们听到的谣言和编造,其理由听起来十分豪迈,什么如何对待改革,对待新生事物等等,什么行业没有善恶,甚至还有人用辩证法来教育我们,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分析。更有人表示怀疑,说这个杨谦是真的吗。我感到十分悲哀的是,很多人对传销组织者那些拙劣的编造深信不疑,却对客观的分析置之不理。我知道,这里边的原因很多,也很深刻,确实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所以,我对网友们的答复也很难把每个人的问题从因到果解释清楚。因此,很多人仍然不理解。对传销目前的状况和打击传销不理想的原因,可以从多个方面去概况。
      例如,法律尚不完善,政府部门的系统配套有待改善,地方上有关部门的不够重视,以及存在的保护主义和腐败,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扩大带来的求富心理影响,就业机会不足造成的压力等等,都使得传销组织者的编造很容易击溃一般人的心理防线,在这个情况下所谓的三商法五级三阶制等等传销理论就特别容易被接受。其实,凡是能够让人致富的理论这个时候都会有影响力,而可怕的是所谓的传销理论正在影响的是一批没有什么社会知识、几乎不懂经济学和营销学、恰恰又是最没有钱的人。这些人最容易受到忽悠而上当受骗,而且这些人最容易被洗脑而不能自拔。除了上述的社会问题之外,这些人在思维逻辑上的混乱也给传销组织者的所谓理论提供了土壤。所以,我想对有些逻辑关系再强调一下。

     第一,对待新生事物的逻辑。传销组织者在解释传销为什么被打击的时候,往往会说社会上对新生事物还认识不够,而新生事物一开始都会有这种情况。他们还经常拿改革开放说事,拿邓小平说事,甚至可以举出多个一开始存在争议是事情后来发展的实例。这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这里边存在一个极大的逻辑陷阱,那就是什么是新生事物。绝非任何没有见过的事物都是新生事物。而传销组织者正是在这一点上让很多人一开始就掉进了他们的陷阱。所谓新生事物,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出现的新做法、新现象,他们的出现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但逐步会被社会接受。而传销绝非是所谓的新生事物。首先现在传销组织者所从事的根本就不是什么销售,而是依靠拉人头来敛财,这种方式在国外也出现了多少年了,也是各国政府立法打击的对象。其次,在中国有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传销违法的性质是确定的。再次传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已经是国外几十年、中国也至少20年已经证明的了,它何新之有。有些大学生在对待新生事物方面更加可悲,他们自以为学了些知识,就懂得如何对待新生事物。其实,他们只懂得了些抽象的道理,却根本没有分析社会、判断事物最基本的逻辑,所以更容易被传销组织欺骗。他们自己还会振振有辞地进行辩解。要知道,拿新生事物说事为传销说话是很可笑的。

     第二,对待行业的逻辑。现在很多人在留言上和我理论,说行业是没有什么善恶的,只是做行业的人把这个事情做歪了。他们以此来为传销辩护。而这里的欺骗性和诱导性更大,因为所有人都认为自己不是坏人,不会做歪,于是还非常悲壮地加入进去,殊不知这恰好被别人狠狠地利用了,而他自己可能还会把传销的危害信誓旦旦地解释为做歪了。这又是一个非常容易让人迷惑的逻辑陷阱。首先,这根本不是一个行业,这完全是说出来的行业。一个违法的行为自诩为什么行业,欺骗的是那些根本没有经济学常识的人,他们一听行业的词就会肃然起敬,失去了基本的判断力。其次,行业无善恶的说法根本就是个逻辑错误。因为对行业的评价根本就不能用什么善恶之说。行业的存在首先看其经济行为,再看从事有同样经济行为的企业组织,然后再看法律的规定。经济行为是存在的,企业组织是足够的,法律是允许的,才谈得上行业。再次用善恶说来迷惑更是一个逻辑陷阱。经济发展的判断绝对不是用善恶来做标准,而是用法律来做标准的。当然,法律必须遵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一个违法的行为里我们也可以用道德来判断,例如一个很好心的人出于慈善目的也可能违法,这个是个好人,但最基本的问题是他违法了。所以,用所谓的善恶说来欺骗群众,其用心十分险恶。因为绝大多数人在社会中的判断都是用善恶标准观的。因此,按照法律,传销是违法的,但不能说从事传销的人,特别是那些受骗上当的人是不好的。可惜的是他们的善良被别人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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