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擦亮眼睛打击传销
今年5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在上海召开了2008年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会议对打击传销做出了具体部署,这说明打击非法传销的任务还很是艰巨的。
形形色色的传销形式第一项“拉人头”传销的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组织要件;二是计酬要件,组织者对参加者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在实践中,如果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计酬制度,并且查出符合该制度的任意一条人员链和金钱链,就可以认定该组织属于传销组织,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项骗取入门费传销的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组织要件,传销组织内部形成了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关系;二是有收取入门费的行为。入门费是指参加者为取得加入和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而交纳的各种费用。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传销中都存在收取入门费的现象,在“拉人头”传销中,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之所以对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进行单独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普遍存在于各种传销形式中,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环节抽出来,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是出于简化证据,因为“金钱链”的证据是较难取得的。在实践中,只要取得人员链的证据和有收取入门费行为第四章禁止传销具体问题的把握与理解的证据,即可认定为传销。
第三项“团队计酬”传销的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组织要件,即传销组织内部形成了上下线网络关系,这一点与前两项传销行为相同;二是计酬要件,组织者对参加者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这里要特别强调为什么要禁止“团队计酬”。
以“团队计酬”的方式销售产品,在国外称多层次销售或多层次直销。从国外立法看,金字塔欺诈是绝对禁止的,由于金字塔欺诈多发生在多层次销售公司,普遍通过立法对多层次销售做出限制;从国外直销市场发展看,对直销的放开也是渐进的;从多层次销售与金字塔欺诈的关系看,二者出自同一渊源,基本特征相似,容易发生演变。鉴于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群众自身素质、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传销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等因素,不宜放开多层次销售。
第四项网上传销,是指利用互联网从事的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信息传递,包括组织者发布的传销制度信息、参加者加入的信息、发展下线的信息、提取报酬的信息等,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收取钱财,再按照同样渠道返回提成,形成“资金链”。不少网上传销没有真正的商品,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这种以互联网为工具,以虚拟物为客体,收取“人门费”,形成网络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很多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金字塔”诈骗活动。
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
直销是企业销售其产品的一种渠道模式
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是营销渠道的一种,从其产生来看,是营销渠道的一种创新,但是它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其实践的成功与失败往往与企业战略、产品选择、市场定位以及相应的宏观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