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以上标准导致以“传销罪”究责难(2)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曾有业内人士乐观预计,这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施行3年来,虽然相关部门持续保持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究责的案例却很鲜见。
张克明说,虽然他没掌握相关统计数据,但2011年在南昌县以该罪名究责的案件不足5起。
多名受访民警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嫌传销的案件,多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等追究刑责。
反侦查意识强致打击传销取证难
“传销案件取证难,应该是最主要的原因。”张克明这一观点,得到了多名受访民警的认同。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甘棠派出所所长刘志宏告诉记者,现在的传销组织成员都比较年轻,文化层次较高,不仅采取系统式精神洗脑,还经常威胁、恐吓下线成员,“如果被人抓了,千万不能说是我发展的,否则你们家人都会有危险”。这导致传销窝点被查出后,传销人员不愿也不敢配合办案人员。
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还发现传销头目的反侦查手段越来越强。
张克明介绍,许多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实行A级→B级→C级→D级→E级“金字塔”式管理,下级对上级直接负责,单线联系,不准内部横向交叉发展下线。住宿方面,每个“家”(传销窝点)安排一名C级“家长”负责管理,传销头目与这些“家”分离。
张克明说,按照法律规定,要追究传销头目的刑责,其必须有下线,头目和自己的下线分离,便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认为,部分传销行为建立在信任关系的基础上,上、下线往往具有亲密关系。他们在交付财物的时候,高度信任对方,很少要求对方提供收款凭证。而且,在传销中单笔业务往往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导致抓获嫌疑人后,获取证言和书证比较困难。
“涉案30人以上”如何界定
许多受访民警还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标准中“涉案人数30人以上”该如何认定,也直接影响到传销案件的侦办。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该司法解释,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
办案民警认为,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相对容易把握,结合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中的职务、所处层级以及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等问题,认定起来比较清晰;但第三个条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应该如何认定?
张克明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只要该传销组织的涉案人数达到30人以上,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就可以对组织领导者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
另一种意见是对人数严格把握,认为只有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即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下线,或者能够指控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的传销人员到“30人以上”,才可以认定符合这一条件。
“这个标准如何来界定,公安和检察机关之间都经常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受访民警说。
“屡教不改”如何处罚存空白
此外,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在诸多民警看来,还包括对“屡教不改”的传销人员缺乏法律明确约束有关。
4月15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庐南派出所民警在该市甘棠公园纪念碑处,解救了一名被一伙传销人员控制的受害者,随后在辖区一出租屋内查获9名传销人员。警方在核实传销人员身份,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后予以遣散。
庐南派出所教导员熊明宇表示,对于构不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人员该如何处理,没有法律条文,只能教育和遣散。
张克明曾对自己某一段时间查处的913名传销人员做过调查,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有28人,被查处2次的有96人。张克明说:“作为基层公安民警,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对如何处罚那些多次参加传销行为的人员予以明确。”